1、连带责任担保是担保人和主债权人在担保合同中约定和法律推定的担保方式。作为担保方式的一种,当事人应当在担保合同中明确约定连带责任担保方式。
2、担保人和主债人对主合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意味着担保人和主债人对主合同债务负全部责任。

3、主债务人在债务履行期满未履行债务时由担保人承担担担保责任。在连带责任担保的情况下,如果主债务人到期不履行主合同债务,债权人可以要求主债务人偿还债务,也可以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
一般情况下,债主有权要求自主债务履行期满之日起6个月内担保人承担担担保责任,即合同期满后6个月内债主可以让连带担保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92条的规定,连带责任保证期为6个月,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和预付款规定的保证期内,债权人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