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离婚的有关问题,当事人不能达成协议,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也可以不经协商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起诉书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包括原件和副本。
起诉书应注明以下事项:
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及住所;
㈡诉讼请求及其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㈢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人民法院收到起诉书或口头起诉,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天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发出《受理案件通知书》、《申诉通知书》和《举证通知书》,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如女性怀孕期间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性提出的离婚诉讼),应当在7天内裁定不受理,发出《民事裁定书》,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上诉。
原告起诉离婚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前支付案件受理费,上海法院规定每件支付200元。涉及财产分割的,按一定比例支付
原告在收到人民法院预付诉讼费用通知的第二天起7天内预付,预付确实困难的,可以在预付期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原告在预付期内未提交延期申请的,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书的复印件发送给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提交答辩书。答辩书的形式和例子可以点击这里查看。
如果被告提出答辩,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之日起5日内将答辩副本发送原告。如果被告没有提出答辩,不会影响人民法院的审理。
在《举证通知书》中,人民法院应当注明规定的举证期限。可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批准,由人民法院规定的举证期限不得少于30天,从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及申诉通知书之日起计算。
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不在举证期内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
当事人应对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简要说明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签字盖章,注明提交日期,提交复印件。
人民法院审理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同意质证的除外。
当事人增加或变更诉讼请求的,应当在举证期满前提出。
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组织当事人在审理前交换证据。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在答辩期满后、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
交换证据的时间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经人民法院批准,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指定。证据交换日期届满。
证据交换应在审判员的主持下进行。
在证据交换过程中,审判员对当事人没有异议的事实、证据必须记录在卷中有异议的证据,根据需要证明的事实分类记录在卷中,记录异议的理由。通过证据交换,确定双方当事人争论的主要问题。
收到对方交换的证据后,当事人提出反驳和新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进行交换。
证据交换一般不超过两次。
人民法院的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前3天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者。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布当事人的姓名、事件原因、开庭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