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儿离婚后,方先生向女儿林丽和儿子张树索借款10万元。面对索赔,林丽答应了,但儿子说伪造了借款系统,属于欺诈诉讼。所有证据都证明了借书的真实性,近日闵行区法院作出林丽偿还债务10万元、张树对林丽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一审判决。
购房贷款。
女儿结婚买房,方女士出手爽快地借了10万元。并且在2002年6月25日将贷款汇到房地产公司用来支付房款。林丽出具借据,写明向母亲方女士借款10万元,以支付房屋首付款,但是借据没有说明还款期限。五年后,女儿离婚了。方女士一纸诉状将女儿女婿告上法庭,要求女儿林丽与曾经的女婿张树共同偿还贷款10万元。张树不同意诉讼请求,称此案为欺诈诉讼。方女士提供的汇款单上所载的收款银行和账户与购房合同上所载的房地产公司账户明显不符。根据法律规定,购房时的房款应汇入开发商的银行监管账户,汇款金额与合同约定的应付房款金额14万元不符。综上所述,应该是方女士改变了汇款单。此外,借据中只有林丽的签名,鉴于方女士和林丽之间的特殊关系,该借据林丽的特殊关系,林丽还表示,林丽还表示,林丽已经强迫自己在法庭上强迫自己偿还债务,但林丽已经强迫自己偿还债务。
付款是真的。
经过调查,2002年4月25日,张树和林丽与开发商建工达龙签订了《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购买了该房屋。该合同规定,开发商的预售款监管账户设在农业银行上海市五角场支行,房款总额超过48万元,其中2002年6月30日应付14万元。2002年6月25日,方女士向建工达龙汇款10万元,银行汇款凭证明付款人方女士,收款人为建工达龙,付款理由为付林丽房款。同一天,林丽向方女士出具了一张借据,2002年6月26日,建工达龙向林丽和张树出了14万元的发票。2003年5月19日,林丽和张树取得了房地产票。诉讼中,张树曾申请鉴定借据形成时间,但由于技术原因此次鉴定无法进行。
判决归还。
法庭认为,方女士为了证明贷款的事实,提供了林丽出具的借据、汇款凭证、房屋预售合同等证据。以上证据可以相互证实,足以证明林丽因为购房贷款的事实,双方的贷款关系依法成立生效。现在的女士要求林丽偿还贷款,有法律依据和支持。鉴于上述债务发生在林丽和张树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用于共同购房,为夫妻共同债务,张树应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张树表示,借据由方女士和林丽串通形成,汇款凭证有修改,但抗辩没有相应证据证明,因此不予信任。张树还表示,汇款凭证收款人账户与预售合同中的约定不一致,但抗辩不足以推翻汇款凭证的证明效力,因此不予信任。因此,法院依法作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