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有些当事人中,经常会有这样的问题:我的丈夫或妻子与别人有婚外情,我又有足够的证据证明他们有婚外情,我是否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无论什么时候,本站律师回答不了,几乎所有人都无法理解。在事实的层面上,确实是难以理解的。夫妻一方与他人发生性关系,并且双方都有充分的证据来证明,为什么不能要求赔偿?难道无过失方的合法利益不是很难得到保护吗?
离异索赔必须有法律依据,不能只凭主观愤怒。
众所周知,当一个人发现他的配偶和别人有两性关系时,他的精神肯定会受到极大的打击。但我国现行婚姻法中仅明确规定了对“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情形,当事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这一概念在这里是有明确定义的,并不意味着与他人有两性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是指有配偶者与非婚生子女,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生活。共同生活中肯定会有两性关系,但是共同生活中的两性关系并不等同于共同生活。
两性关系即使发生在同一固定的婚外异性身上,也不能根据发生了多少次关系而确定为同居,只要这种关系不在持续稳定的情况下。为此,本站律师特别提醒当事人,为证明配偶一方有过性行为而支付的取证费用很高,除非能够证明配偶一方与他人同居,否则取证不会有什么价值,如果取证费用太高,建议直接放弃这方面的取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