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女人,在婚姻存续期间,因家庭纠纷受伤致残,她和丈夫离婚了。随后,这名妇女向她的前夫提出索赔,要求他在婚姻期间因人身伤害致残而遭受的损失,并提起诉讼。
夫妻因家庭纠纷打架,致妻子伤残。
齐某某,29岁,在江苏省无锡市一家旅行社上班。她的丈夫胡某是一家公司的雇员,齐某某三岁。他们在1999年下半年相识,并于2004年3月登记结婚,2006年7月4日生了一个女儿。
自女儿出生以来,齐某某和胡某经常为琐事争吵甚至争吵。2008年2月14日,齐某某与胡某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胡某用甩手向齐某某打了两巴掌。齐某某生气了,她走到胡某跟前,撕扯起来。被拉时,齐某某突然跌倒在地,尽管试了很多次,但还是站不起来。
看到齐某某满脸的痛苦,胡某意识到齐某某很可能受伤,立刻把齐某某送到了医院。由于伤比较重,齐某某住院治疗,花费了12,000多元。齐利住院期间,胡某立下字据一张,言明:现因家庭纠纷,导致齐利骨折,目前已预交齐利4000元,后期治疗费用暂无法取出,由齐某某处先行解决,待恢复后在民警或法庭出示证明后付清。西丽出院后,胡某再付2000元。
那一年四月,齐某某对婚姻失去了信心,以夫妻婚后经常因孩子问题发生争执、夫妻关系日益恶化、感情已经破裂等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胡某离婚,并由她抚养女儿,胡某承担抚养费,依法分割夫妻财产。
经过法庭调解,双方于2009年3月16日达成离婚协议,协议内容为:齐某某与胡某离婚;齐某某抚养女儿,胡某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另外,离婚协议还约定了女儿探望、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等事项。
婚后,女方发现右膝有残疾,向前夫提出索赔。
结婚已经结束,可婚内伤害给齐某某带来的痛苦却一直延续。齐某某康复后,发现自己的右膝关节弹性不足,去医院咨询,医生告诉齐某某其右膝受伤,功能受限,即右膝已经致残。
在旅行社工作的齐某某,腿脚对齐某某来说,至关重要。现在右腿却受伤致残,对齐某某的工作影响很大。为达到此目的,齐某某多次与胡某交涉,要求他对自己的损失进行赔偿。但是,胡某拒绝齐某某的要求,理由是双方已经离婚,自己不负责任。
齐某某于2009年4月21日向法院提起人身损害赔偿诉讼,要求胡某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共计73836元。
胡某在法庭上辩称,他从未打过齐某某,齐某某受伤是齐某某自己摔倒造成的。此外,《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家庭暴力所致损害,一方可以向另一方提出损害赔偿请求,而这次事故是双方因家庭纠纷所致,并非齐某某本人所为。但是胡某说,考虑到女儿和之前双方的关系,愿意赔偿齐某某一万元。
前妻自愿赔偿一万元,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庭审理后认为:本案中,齐某某受伤的主要原因是两人在拉扯过程中所致,而胡某并没有殴打齐某某以达到控制齐某某身心的目的,这一行为不具有家庭暴力的核心特征,不足以构成家庭暴力。
另外,还考虑了以下几个方面:1、齐某某受伤的原因是因为家庭琐事引起的矛盾,双方都有过错;2、齐某某受伤是在两人拉扯过程中造成的,非胡某的直接行为所致;3、齐某某和胡某在婚姻存续期间没有约定分家财产制,而且齐某某受伤后一年多的时间里,双方才离婚,其治疗的大部分费用都从夫妻共同财产中支付;4、根据双方的过错,扣除已经支付的款项,齐某某实际得到的赔偿数额并不大,而且齐某某愿意赔偿10000元,基本上也可以达到平息事态的作用。因此,2010年2月26日,法院根据法律相关规定,作出一审判决,驳回齐某某的诉讼请求;同时判决允许胡某赔偿齐某某人民币10,000元。
齐某某不服一审判决,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