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婚姻法规定了离婚的两种形式: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
“协议离婚”是指夫妻双方达成离婚协议,直接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法定离婚是指夫妻一方坚持不离婚,或者虽同意离婚,但在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方面达不成协议,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由有关部门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现在我们要讨论的话题是协议离婚。离婚后,如果一方反悔了协议中的约定,另一方又该怎么办呢?
案例重播。
同意离婚五年
在分割财产上争论
经介绍认识李红与张方(化名)于1996年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
在2003年,两人决定离婚,并选择了协议离婚的方式。
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由于女方身体多病且经济困难,由男方每月支付生活费1000元,从离婚之日起10年内付清,每月底付清,决不反悔。如需变更女方房产,男方无条件提供协助。
两人约定好之后,来到民政部门,拿到了离婚证。
但是李红表示,离婚后,张方只给了她8个月的生活费,而当她找到张方要求办理房产过户变更手续时,张方却以各种借口推脱。
这一天,李红将张方告上了法庭,希望可以顺利办理房产的变更和转移手续。
读者群观点
男性应协助女方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那李红到底能否实现房产过户呢?记者采访了五男五女十位读者,他们的观点都倾向于女方。
Lee女士(已婚):我觉得现在双方都能平静地坐下来达成离婚协议,协议上的内容就应该得到尊重。女方既然答应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更名手续,就应该说到做到。
李先生(未婚):男人都是大丈夫,说话都要算数。因为是协议离婚,所以当初协议的内容应该是双方都认可的。我认为,女方应该会获胜。
王小姐(未婚):夫妻约定离婚与诉讼离婚应有所不同。因为实在谈不拢,而到民政局离婚,不管在财产分割上还是在子女、父母的抚育与抚养上,都应该是沟通好的,不应该再有歧义,所以男方不应该反悔。
法理学清晰
超出法定时效不予受理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法官李成贤表示,本案中还有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诉讼时效。
法庭上,李红表示张方只给了她8个月的生活费,而张方则表示自己给的生活费是9个月,不是8个月。对于其它问题,双方都没有异议。但是法官认为,在本案中,这些已经不再是争议的焦点,更重要的是时效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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