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九四年,李先生与王女士相识并开始同居,一九九六年双方生下一子,但至今两人仍未领取结婚证。在2008年12月,王女士没有打招呼就离开了李先生和儿子,于是李先生将王女士告上法庭,要求解除两人的婚姻关系。近日,海淀法院审结此案。
自1994年以来,李先生一直与王女士同居,并于1996年生下一个男孩。他和王女士住在北京,一起做生意。2006年11月和2006年12月,他们分别以王女士的名义买了一栋房子和一辆车。2008年12月,王女士开车离开,与孩子同居。现在起诉要求解除与王女士的事实婚姻关系;儿子由李先生抚养,王女士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即房屋和汽车。
在法庭上,王女孩辩称,她和李先生并非事实上的婚姻关系,也不是同居关系,他们大概在1998年就分开了,在北京他们也各有各的,只是因为儿子的原因而有些联系。她们没有生活和经济的关系,房子和汽车是她的个人财产,与李先生无关。所以不同意请求。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从双方提交的证据中发现了一份李先生和前妻的离婚证书,上述离婚时间为1994年4月21日。经审理,李先生在与前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王女士同居,并于1996年3月25日生下一子。一九九四年四月二十一日,李先生与前妻离婚,因此,李先生与王女士的关系并不符合婚姻法规定的事实婚姻状况,而是同居关系。经过法庭的解释,李先生改变了诉讼请求,要求解除双方的同居关系。
最终,法院裁定解除了李先生与王女士的同居关系,儿子由李先生抚养,王女士每月支付800元的抚养费,王女士支付50万元的财产折扣。
判决后,双方未明确表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