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案简介:原告尚某与被告王某于1989年冬季经介绍相识,1991年举行婚礼,1993年3月22日生了一个男孩。双方一直过着幸福幸福的生活。但是天有不测风云,孩子不到一岁就得了重病。王多次给孩子输血,导致身体虚弱,精神受到一定打击。
一九九八年家庭意外失火,使王某精神上再次受到严重打击,从此王某患上了精神分裂症,这直接影响到双方的感情。因此,在尚某苦苦支了几年后,双方已经不能一起生活了,2003年以与王某感情破裂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王某离婚,经过法院和双方家庭的努力,尚某撤回了诉讼。原告尚某于2004年再次向本院提起诉讼,与被告离婚。
审判
经过法庭审理,王某认为,在婚姻存续期间,由于对子女安全的考虑,使自己在精神上承受了巨大的压力,而在遭遇意外火灾后,又引发了精神分裂症,为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照顾好精神病人的实际生活,2003年法院判决原、被告不得离婚。
在2004年,原告尚某再次向本院起诉与王某离婚,法院经审理认为,勉强维持双方的婚姻关系将对原、被告和子女的健康成长,尤其是被告的病情产生不利影响,同时,由于婚姻自由的原则,法院被告裁定尚某与王某离婚,但考虑到王某目前患有精神分裂症,没有民事行为能力,离婚时尚应给王某适当的经济帮助,在分割财产时也应给予照顾。
评价
在离婚诉讼中,是否允许离婚的法定理由是我国《婚姻法》第32条的规定,感情确实破裂,调停无效。但具体到本案,应分析被告精神疾病对婚姻的影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关系破裂的一些具体意见》(1989年11月21日)第三条规定:婚前隐瞒精神疾病,婚后无法治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疾病而结婚,或者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有精神疾病,长期无法治愈的,视为夫妻关系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调解无效,可以依法判决离婚。
在这种情况下,被告在结婚前并非精神病人,而是在结婚后,由于特殊原因,被告患上了精神分裂症,这并非被告的过错。所以为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法院在2003年依法判决原,被告不准离婚。2004年,原告尚某再次向本院提起诉讼,与王某离婚,法院考虑到婚姻自由的原则,同时又考虑到王某目前患有精神分裂症,没有民事行为能力,其未来生活的需要,判决尚某与王某离婚,尚某应给予王某适当的经济帮助,分割财产时也应给予王某照顾。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上述司法解释,关键在于患者的精神疾病能否治愈。无论什么时候患有精神疾病,婚前是否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疾病,只要能确定患者的精神疾病是无法治愈的(婚前隐瞒精神疾病的情况下使用)或者长期治疗(婚前必须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疾病,与其结婚,或者在夫妻共同生活的情况下使用),人民法院可以确定夫妻关系已经破裂。
本司法解释是中国成立后长期民事司法审判经验的总结。由于精神病患者离婚案件关系到患者权益的保护和社会秩序的稳定,中国民事审判重视精神病患者离婚案件的规范。
1953年10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法行字第7757号《关于夫妻一方患有精神疾病的另一方是否可以申请离婚的答复》中,认为患有精神疾病的人一般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无法治愈的。如果夫妻一方患有无法治愈的精神疾病,另一方坚决要求离婚,当医生或当地群众明确患有不可治愈的疾病时,法院应准予离婚。
二是可治愈的精神的精神病。如果一方坚决要求离婚,法院应先调解...1979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民事政策法律的意见》在《关于婚姻家庭纠纷》中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精神病人的离婚案件,既要保证婚姻自由,又要有利于患者的治疗和生活安置。婚前隐瞒病情,婚后无法治愈。如果对方坚决要求离婚,就要做好工作,允许离婚。
本来夫妻感情较好,结婚时间较长,有子女的,应指出夫妻之间有相互扶持的义务,好思想工作,以不离为宜。如果长期治愈,一方坚决要求离婚,事实证明夫妻关系已无法维持,可以允许离婚。但是要安排好病人的生活,医疗,监护等问题。
1984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在《离婚问题》中也作出了类似的规定:一方患有精神病,另一方要求离婚时,不仅要保证婚姻自由,还要安排患者的治疗和生活。婚前隐瞒病情,婚后无法治愈,要做好工作,准予离婚;原来夫妻关系比较好。结婚多年,生孩子的,要指出夫妻有互相帮助的义务,做好思想工作,以不离开为宜。
如果确系久治不愈,事实证明夫妻关系已经不能再维持下去,在对方、亲属和相关单位安排好病人的生活、治疗、监护等问题后,可以允许离婚。对比以上司法解释,我们可以发现,是否允许离婚,关键在于病人的精神疾病是否能得到治愈。
以上关于精神病人离婚案件处理的司法解释缺点在于:病人经治不愈或久治不愈的语义模糊,在司法实践中难以操作。也就是说,经治不愈是否只要曾经治疗过(甚至一次)而没有治愈,就可以确定夫妻之间的感情确实已经破裂?怎样才能在久治不愈的条件下把握久治不愈的时间长度?两年?三年或更长?那就迫切需要进行更详细的司法解释。
对于案件中被告患精神病至少5年,且在审理过程中仍处于治疗状态,按照一般的认定标准,应属久治不愈。就比较法而言,国际上的婚姻立法也大多认为,夫妻一方患有长期无法治愈的精神疾病,另一方必须要求离婚。但是精神疾病必须达到严重程度,并持续一定时期而不能治愈,以致夫妻不能共同生活,成为离婚的法定原因。
比如《比利时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辑)》第231条规定,一方患有精神疾病或者严重失常,导致夫妻分居10年以上,分居无法挽回的,如果允许离婚不严重影响未成年婚生子女或者抚养子女的物质生活,可以成为离婚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