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患有精神病的妻子可以申请离婚吗?
案例介绍。
1996年8月,刘某(男)胡某(女)登记结婚。在登记之前,刘某的父亲告诉胡某,他的儿子患有精神疾病。那时,胡某在自己的照顾下痊愈。可惜婚后刘的病没有好转,反复住院,刘完全丧失了工作能力。不得已,胡起诉离婚,遭到刘的反对。法院判决:允许原告提起诉讼。离婚诉讼中是否允许离婚的法定理由是根据新《婚姻法》第32条的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部门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调解;如果关系破裂,调解无效,应当允许离婚。
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关系破裂的具体意见》第三条规定:婚前隐瞒精神病,婚后无法治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结婚,或者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有精神病,长期无法治愈的,视为夫妻关系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调解无效,可以依法判决离婚。
在这种情况下,原告已经知道被告是婚前的精神病人,但是婚后,被告多次住院治疗,都没有治愈。经过多年的生活,被告的生活难以自理,失去了工作能力,使得夫妻之间很难建立起真诚的感情。所以,可以认定夫妻关系确实已经破裂。如果调解失效,可以依法判决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