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登记应符合《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以下五个条件:
一、申请离婚的双方必须是处理过的合法当事人,事实上婚姻当事人无条件提出离婚登记,没有夫妻关系证明书的登记离婚申请人,婚姻登记机关不受理。
二、申请离婚的双方应当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者。所谓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能够对离婚法律行为的法律后果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民法通则》规定,18岁以上、精神状态正常、能够完全辩证其行为和后果的公民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没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只能由其代理人以诉讼离婚的方式提出,解决婚姻关系问题。
第三,离婚申请是申请离婚双方当事人真正意义的表现,承担法律结果。登记离婚最重要的条件是夫妻双方自愿离婚,这种自愿行为是排除一切外部干扰、干涉,完全发自内心的自愿行为。因此,双方必须亲自向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说明理由。
四、申请离婚登记的双方就家庭共同财产、债权、债务和子女抚养或生活困难一方的协助达成协议,自觉履行这一承诺。
五、双方必须亲自向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离婚申请。离婚是家庭婚姻关系发生重大变化的法律行为,涉及离婚当事人的各种权力,是重要的民事法律活动,不得委托代理、代理,达到确保当事人利益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