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离婚律师费用

上海离婚律师专业委员会内汇集了众多专家、业内优秀学者。客户群体不乏企业家、外国友人及外籍华人。成立至今,婚姻家庭委员会律师团队代理了数千件离婚案件(财产分割/抚养权/单方面离婚),并定期开展案例研讨会,各专家律师对疑难案件深度剖析,力求争取委托人利益最大化。离婚律师费用一般分离婚一审费用、一审二审全包费用;涉及离婚财产分割的,由基础律师诉讼费和分割财产比例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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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情绪波动大行为暴躁妻子告曾多次劝说但在争执中竟对拳脚相加

时间:2021-03-22 10:31 点击: 关键词:行为暴躁,上海行为暴躁家暴律师,金山区离婚律师

原告薛某与被告温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金花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薛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尤辰荣、被告温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薛某诉称,原、被告于2008年2月登记结婚,2009年1月生育一女名温乙。婚后被告常年在外,与原告聚少离多,感情逐渐冷淡,近年来,被告更是迷恋麻将、扑克牌等经常通宵玩乐或半夜回家,对家庭照顾极少,并且因此情绪波动大,行为暴躁,原告曾多次劝说,但在争执中被告竟对原告拳脚相加,对原告身心造成伤害,现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女儿随原告共同生活,被告每月支付女儿抚养费人民币(以下币种同)3,000元,财产依法分割。

因此情绪波动大行为暴躁妻子告曾多次劝说但在争执中竟对拳脚相加

被告温甲辩称,婚姻基础情况属实,但是原告所述离婚的理由不属实,而是因为原告自私自利、性格扭曲,其种种行为导致被告非常失望,亦感觉继续维持这样的家庭已没有异议,故现同意离婚,但要求女儿随被告共同生活,无需原告支付抚养费,财产依法分割。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8年2月登记结婚,2009年1月生育一女名温乙。现双方因琐事发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审理中,被告表示同意离婚。

审理中,原、被告双方对财产情况及分割意见一致确认如下:1、上海市宝山区友谊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系被告婚前所购,婚后原告参与共同还贷,现一致同意房屋归被告所有,被告支付原告房屋共同还贷及增值部分230,000元;2、双方各自名下的存款、股票归各自所有,现登记在原告名下的苏KYXXXX车辆归原告所有,原告支付被告财产折价款100,000元;3、原告于2015年5月6日获得单位房帖189,891元,此款由原告支付被告50,000元,余款归原告所有。上述款项经折抵后,被告温甲还需给付原告薛某80,000元,双方一致同意此款由温甲于2016年2月28日前付清。

审理中,双方均要求抚养女儿,对女儿日常抚养情况亦各执己见,原告表示女儿自出生后一直随自己生活,被告之前常年出差在外,女儿平时主要由原告照顾,被告表示虽然其之前出差,但2012年7月至今一直在上海工作,原告平时工作繁忙,女儿主要由被告父母照顾。

审理中,原、被告一致确认原告每月收入为6,000元-7,000元,被告每月收入11,000元。

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房地产权证、行驶证、招商银行账户历史交易明细表以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为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在审理中均表示了离婚意愿,表明双方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应准许双方离婚。关于财产分割问题,双方意见一致,本院予以确认。关于孩子抚养问题,主要从有利于孩子成长的角度出发,现本院根据孩子自出生后的抚养情况,结合原、被告的实际情况,并考虑到孩子是个女儿,认为女儿温乙随原告生活更为适宜,关于抚养费,本院根据孩子实际需要及被告收入状况,酌情确定为每月2,0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一、准许原告薛某与被告温甲离婚;

二、双方所生之女温乙随原告薛某共同生活,被告温甲自2015年9月起每月给付温乙抚养费2,000元,至温乙年满18周岁时止;

三、上海市宝山区友谊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归被告温甲所有,被告温甲支付原告薛某共同还贷及增值部分折价款230,000元;

四、原、被告各自名下的存款及股票归各自所有,登记在原告薛某名下的苏KYXXXX车辆归原告薛某所有,原告薛某支付被告温甲上述财产的折价款100,000元;

五、在原告薛某处的房屋补贴款189,891元,由原告薛某支付给被告温甲50,000元,剩余139,891元归原告薛某所有;

六、上述三至五项费用经折抵后,被告温甲还需支付原告薛某80,000元,此款由被告温甲于2016年2月28日之前付清。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650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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