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来越多的分手夫妇选择协商离婚,这样可以节省离婚的时间,免除诉讼费用,有利于两人以后的友好交往。
一旦你签署了离婚协议,这意味着作为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能力的人,你已经认可了条款,并按照约定履行了义务。因此,在签署离婚协议时,双方必须考虑清楚。
这是儿戏
●案例1。
2005年10月,王先生和妻子阿苹协商离婚,协议书中约定了男性婚前财产,现在考虑到离婚的孩子由女性抚养,男性同意离婚后将这个房间赠送给女性,协助办理房地产户口手续。不久,王先生向法院起诉,要求取消离婚协议中赠与家庭的条款。
老王认为,他在签署离婚协议时没有看清楚条款。在阿苹看来,如果当时没有老王给房子的条款,他就不会同意离婚。
在生活中,有些人不想离婚。为了抑制配偶的离婚想法,他们经常向配偶提出:离婚是可以的,但他们应该把所有的财产留给他们的孩子。想离婚的人为了尽快分手,冲动同意了这个要求;有些人为了达到离婚的目的,会假意答应把所有的财产留给孩子。
在这种情况下,虽然签订了离婚协议,但往往事后赠与财产的一方会认为自己吃亏,于是拒绝移交赠与财产,或变卖,或进行抵押贷款,以使对方捞不到。这一行为当然会引起纠纷,而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在事实上也难以把握。
●案例2。
林先生经营电气公司,去年年初与妻子宋先生签订离婚协议,双方分割共同财产,约定孩子由母亲抚养,林先生每月支付抚养费10万元。
一年过去了,林先生没有按时支付抚养费。今年年初,宋先生把前夫告上法院,要求支付120万元的抚养费。
此时,林先生反悔,他说自己之所以在离婚协议中写下每月支付10万元人民币的含糊表述,是为了挽回这段婚姻。如今已离婚,可每月10万元的抚养费超过自己每月3万元的收入,自己实在负担不起。
法院认为,抚养费的多少,法律允许双方协商,双方不能协商的,由法院判决,双方有明确约定的,应当从其约定开始。林先生与宋先生协商离婚时,双方约定每月支付抚养费10万元。这是双方的真实意思,不违反法律规定,林先生应按约定按期支付抚养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双方因离婚而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都有法律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