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离婚,何女士无条件地与丈夫签订了离婚协议。离婚后,她又后悔以协议不公平为理由向法院起诉,要求重新分配夫妇的财产,被法院驳回。这个事件给匆匆离婚的女性敲响了警钟。
去年,这位妇女提出离婚,放弃了她儿子的房子。
何先生,广东省乳源县人,今年35岁。1996年,她认识了丈夫李先生。两人同年11月18日登记结婚。2006年1月5日,双方感情恶化。何先生向丈夫提出离婚,希望儿子和丈夫生活。
为了尽快离婚,何女士表示愿意承诺丈夫提出的财产分割要求。2006年1月5日,双方来到韶关市武江区民政局,就离婚、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子女监护权归属、抚养费支付方式等问题进行协商,签订协议。
协议的主要内容是:子(李亮)离婚后由男方抚养;在抚养费方面,经双方协商,其位于市体育东路明盛苑的一套110平方米的商品房,作为共同财产分配给女方的一部分,作为抚养费留给男方,女方以后不再负担儿子李亮的抚养费。儿童以后的供书教学、医疗、衣食住行,其各方面的费用都由男方承担,与女方不再有任何关系,女方可随时探望儿童。就财产分配而言,离婚后该商品房的供楼费由男方负责,室内电器、家具留给男方,女方只带所居衣物。离异后,儿子的一切费用、供楼费用和债务都由男方承担,女方不再承担任何费用;而位于五祖路附近的理发店,属于女方,粉末冶金厂宿舍一套二房一厅,给女方暂住。
离异后越想越亏要求重新分割财产。
一切都像何女士希望的那样,两人顺利离婚。但是,此时再回头仔细看看当时匆匆签署的离婚协议,何女士越想越觉得自己吃亏。2006年5月15日,何女士以协议中约定的财产分配显得不公平为由,向韶关市武江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重新分配夫妻共同财产。建议夫妻共同财产中应属于自己的部分,然后按月支付子女抚养费。
然而,何女士没有想到,法院驳回了她的要求。法院认为,原被告和被告离婚时向民政部门提交的财产分配、子女抚养和费用协议是双方自愿签订的,不受欺诈或胁迫。民政部门也经过审查,发给原被告离婚证书。因此,双方的离婚协议合法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商处理;如果协议失败,人民法院将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和照顾子女权益的原则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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