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有的情况下债务人不会积极履行自己的义务,而让债权人直接向第三方行使债权,进而发生纠纷,而且这种纠纷涉及多方面的人和事,处理起来很复杂,那么债权人代位权的纠纷在民法典中是怎样规定的?人民对于法院审理了我们一起保护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案,法院以债务人赵某对此债务人某建设一个公司和某区政府可以享有的债权问题尚未出现到期为止,认定企业债权人李某对此债务人某建设管理公司和某区政府部门提起的代位权诉讼过程中不能有效成立,并依法判令:驳回次债务人某建设有限公司和某区政府向债权人李某代为进行清偿欠款7768583元及利息的诉请。接下来就由上海债权债务律师为您讲解债权人代位权的纠纷怎么处理的整体知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相关案例
1、法院认定原告李某(债权人)与第三人赵某(债务人)就股权转让协议存在争议。仲裁后,双方于2020年8月13日达成调解协议:双方一致确认赵某欠李某520万元本金,赵某同意在一个月内支付200万元本金,剩余320万元本金于2021年3月前支付。如赵先生未能支付欠款,应按每月2分的利率支付逾期利息。如后照未能履行调解协议所确定义务,李肇星以债务人赵某疏忽向次级债务人的建筑公司和区政府主张到期债权为由,向法院提起债权人代位权诉讼。要求债务人的建设公司和区政府清偿拖欠原告代位权的人民币776.8583元(其中本金520万元,到期利息25.27万元,后续利息按2个月计息标准继续计算)。
2、法院认为,李(债权人)和赵(债务人)的债权已通过有效调解得到确认。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建筑公司和地方政府是否享有到期权。对于赵的区政府主张,经过调查,两人之间的关系是一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经审计,确定赵某已完成工程量5426万元,区政府已按合同支付上述工程款项。后续未完成工程的数量暂时不能确定,债权不到期。至于赵某对一家建筑公司的索赔,经调查,一家建筑公司已经向赵某支付了三千万元,后续贷款还款期限尚未到期,因此赵某没有向建筑公司索赔的权利。综上所述,债务人赵某对此债务人建筑公司和区政府的债权尚未到期,债务人李的代位求偿条件尚未确立。债务人李某代表债权人提出的有关债权证据不足,无法支持。据此,法院可以依法管理作出我们前述判决。判决书进行宣判后,原被告均服判息诉。
二、民法典规定债权人代位权的纠纷怎么处理
应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债权人代位权】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三、民法典中对代位权的规定
1、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是指在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的情况下,债权人未实现债权,直接以自己的名义代替债务人向第三人行使债权而产生的纠纷;
2、债权人的代位权纠纷基于合同关系而产生,但其属于合同保全制度的一部分,是债权对外效力的表现,故单独作为一类案由;
3、代位权的行使主体是债权人,债务人的各个债权人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均可行使代位权。债权人在行使代位权的过程中,是以自己的名义而不是以债务人的名义。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只能以诉讼的方式。代位权诉讼的当事人包括原告(债权人)、被告(次债务人,即债务人的债务人)、第三人(债务人)。
代位权诉讼只是代替债务人行使权利,故债权人代替债务人行使权利所获得的一切利益均归属于债务人。代位权诉讼适用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而不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合同是否约定有协议管辖的内容。但法律规定由专门法院专属管辖的除外。以上就是上海债权债务律师为您讲解债权人代位权的纠纷怎么处理的整体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有类似的法律问题,还请上海债权债务律师为您做一对一的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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