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借人在借款时要问明对方借款的用途,如果需要对方借款后可能主要从事不法的行为,也坚决不能借款,不然借款后不能有效及时分析得到受偿,受害的还是提高自己。接下来上海民间借贷律师为您讲解相关注意事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是否支付利息
1、《中华民族人民民主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自然人企业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收入没有进行约定或者可以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八条:借贷双方对有无约定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3、《最高人民对于法院进行关于学习贯彻落实执行《中华民族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重大问题的意见(试行)》用汉字数字借款双方因利率风险发生争议,如果没有约定不明,又不能证明的,可以通过比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二、利息最高不得超过中国银行进行同类企业贷款市场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没有约定或者明确规定支付利息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应当支付利息的借款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贷款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民间借贷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利率。 地方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作出具体决定,但最高利率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含基准利率)的四倍。 如果超过此限额,超额利息将不受保护。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意见》第七条: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额利润。如果在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如果利率超过第六条规定的限额,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2。
4、《最高国家人民对于法院进行关于学习贯彻落实执行《中华民族人民民主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重大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5条:公民社会之间的借贷,出借人将利息费用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不予保护;在借款时将利息收入扣除的,应当按实际出借款数计息。
三、逾期贷款还款的利息
1、《最高国家人民对于法院进行关于学习贯彻落实执行《中华民族人民民主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重大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3条:公民社会之间的无息借款,有约定偿还债务期限而借款人不按期偿还,或者未约定偿还贷款期限但经出借人催告后,借款人仍不偿还的,出借人要求以及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应当积极予以准许。
2、最高国家人民对于法院进行关于企业依法妥善审理民间网络借贷纠纷解决案件可以促进我国经济不断发展以及维护建设社会工作稳定的通知(法[2011]336号)第六条明确规定:当事人仅约定借期内利 率,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以借期内的利率政策主张逾期还款利息的,依法予以技术支持。当事人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的,出借人参照我们中国作为人民银行同 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主张自逾期还款之日起的利息收入损失的,依法予以支持。
以上便是上海民间借贷律师讲解的相关内容,相信您已经对此有了一定的了解,如果您还有其它此方面的困惑,欢迎来咨询我们,我们有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优质的服务,为您的合法权益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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