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是一个典型的债权转让纠纷案件,纠纷的焦点是债权转让是否成立,原债务人的债务是否清偿。根据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债务人将其在合同项下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征得债权人的同意”。理论上,合同义务的转移可以分为广义和狭义。广义上,合同义务的转移包括两种情形,债务的承担,是指债权人、债务人和第三人约定将合同义务转移给第三人。债务人与第三人约定由第三人代替债务人的合同地位成为合同当事人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履行合同义务。接下来就由上海债权债务律师为您讲解债权转让纠纷案件的整体知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案情简介
1、2002年4月,胡阳夫妇二人向龙海公司借款5万元,并发出了一张欠条。2003年3月,杨要求龙海公司将5万元债务转移给负责归还的第三人林某,林某也向龙海公司发出了5万元贷款的通知,同日,林某归还了龙海公司本金1万元,利息4800元。但是杨并没有收回原来的欠条。在林某未能归还剩余贷款后,龙海公司起诉胡,要求杨某归还4万元贷款和利息。
2、一种社会意见可以认为,龙海房地产公司进行同意我们将此作为债务转让给林某,收下了林某出具的新的5万元借条,并收到过林某归还的1万元本金和4800元利息,债务企业转让技术已经开始成立。龙海公司发展取得了向林某主张5万元以及债权的权利,同时律师失去了再向胡某、杨某主张原债权的权利。第二意见认为,双方未书面办理债权转让手续,胡、杨未从龙海公司收回原借据,无法确定债权转让关系是否成立。龙海公司仍有权向胡先生和杨先生主张原债权。第三种观点认为,虽然当事人没有通过书面转让债务,但龙海公司接受了LIN发放的贷款和部分还款,建立了债务转让关系。由于杨没有收回欠条原件,本案属于合同义务转让的一部分,龙海公司仍然享有对胡某的权利,杨主张原始债权人的权利。
二、法律解读
1、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规定了合同义务的两种转移形式。第一种是合同义务的全部转让,即债权人或债务人与第三方之间关于转让债务的协议,原始债务人与原始合同关系由第三方代替原始债务人承担所有债务。它通常被称为“债务免除”。其次,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合同义务,通常称为“债务承诺并存”,是指原债务人并未脱离原合同关系,而是由第三人进入合同关系,与原债务人共同承担同一债权人的合同义务。无论合同债务的全部或部分转让,都必须有转让债务的约定,且转让债务的约定必须经债权人同意才能生效。这是因为债务作为一项义务必须由债务人履行,而履行合同义务直接关系到债权人利益的实现,在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前提下,债务的转让应当由债权人约定。
2、如何确定债权转让是否成立以及债权转让的类型,关键应该看当事人的协议,看当事人是否同意。本案双方当事人没有就债务转让达成书面协议,双方当事人表达的意图也不十分明确,因此增加了查明本案的难度。
3、龙海公司可以接受林某的借条和归还的部分进行本息,究竟是债务风险承担,还是对于第三人代为履行,债务资金转移自己是否能够成立。笔者研究认为,林某出具借条、龙海公司需要接受林某的借条,就证明通过双方建立了一个合同管理关系,存在技术转让合同法律义务教育关系,林某由此发展成为经济合同的当事人。因此,林某出具借条和归还的部分本息不符合第三人代为履行的特点,本案应为债务能力承担,适用我国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对债务资本转移以及是否有效成立相关问题,第二种意见的人认为第三人与债权人、债务人并未达成转让债务的协议,无法直接认定债务转让关系国家成立。笔者不同意此观点。从债权人与第三人的关系方面来看,龙海公司员工接受林某的借条和归还的部分本息,应当分析认为如果当事人达成了一种协议。从债务人的角度来讲,债务人对上述这些债务转移也无任何异议,故依照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当事人一方生活已经不能履行社会主要工作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的规定,认定债务转让成立,更加具有符合这个案件的实际使用情况。不过,值得律师注意的是,债务转让成立与免除原债务人的债务责任承担并不是同一回事情。
4、然后龙海公司接受林的借据和部分归还的本息,是否意味着放弃对胡阳的追索权。笔者认为,上述行为当然不能证明龙海公司又放弃了对胡、杨原债权的请求权。从债权人的角度来看,龙海公司为了更好地实现债权,接受了林的贷款。在债务人不脱离原债务关系的前提下,增加第三人承担债务,他与原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可以更好地保障债权人的利益。因此,如果原债务人是否继续承担债务的约定不明确,未经债权人同意,视为债务人脱离了原债务关系,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也不符合债权人签订债务转让协议的目的。
从债务人的角度来看,杨致远在出具借据后没有明确声明不再承担还款责任,杨致远没有从龙海收回原借据。或要求被申请人出具证明,证明原贷款已清偿,其行为也反映其继续承担债务的意愿。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双方达成的债务转让协议应是合同义务的部分转让,即“共存债务承担”,而不是合同义务的全部转让(“豁免债务承担”)。即胡、杨未脱离原有的债务关系,第三人林与胡、杨共同承担对龙海的债务关系。因此,胡阳不能原谅这笔债务。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债务人将其全部或者部分合同义务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征得债权人的同意。”债务作为一种债务,必须由债务人履行,合同义务的履行直接关系到债权人利益的实现。以上就是上海债权债务律师为您讲解债权转让纠纷案件的整体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有类似的法律问题,还请上海债权债务律师为您做一对一的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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