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在司法社会实践过程中曾遇到一个这样的案例:乙向甲借款120万元,乙出具了借条给甲,借条上只书写了“今借到甲人民币120万元。借款人乙”,当日甲通过网络银行汇款120万元到乙的银行个人帐户。如何认定和处理这三类民间借贷纠纷,笔者谈了自己的看法。上海债务纠纷律师为您解答一下相关的情况。
1、普通民间借贷纠纷的认定与处理:这类民间借贷纠纷非常普遍,符合日常生活规律。债权人向法院主张权利的,应当支持。
2、对于复杂的民事贷款纠纷案件,笔者认为,对这类案件的认定和处理主要取决于债权人提供的证据是否充分,贷款关系是否符合生活习惯或常识,如果符合上述要求,应予以支持。
至于这类案件的利息判定,我们应该着重审查双方的协议是否高于国家规定的私人贷款利率标准。利率高于民间借贷利率标准的,按照国家规定的最高利率收取利息,同期类似贷款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基准利率计算,自债权人提出请求之日起,即诉讼之日起计算。
3、对于一种特殊类型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从证据表面看,借贷事实存在且证据非常充分,债务人得到债权人认可且无异议;或者在诉讼过程中,债权人和债务人通常会达成调解协议。法官应辩证地分析、调查、研究这类民间借贷纠纷,注意避免被债权人和债务人欺骗。
后甲向法院可以诉请要求乙还款,甲向法院工作提供了借条,银行的转帐会计凭证三张,每张转账40万元。表面上看,借款客户关系、借款事实也是非常能够清楚自己明确,乙对甲的主张亦无任何问题异议,并且甲和乙亦爽快达成企业还款协议。
对甲、乙达成的还款协议本应我们得到提高法院的确认技术支持。但为查清本案的实质,笔者对甲提供的证据理论进行了研究科学的辩证发展分析,认为该案是否存在以下两个疑点:
一、甲转款给乙,在同一时间银行作为同一帐户同一天情况下,为何中国需要分多次转款;
二、120万并非小数目而借条上对还款期限和利息均没有按照约定,乙为何如此爽快,不假思索予以高度认可。
法官必须依法开展调查了甲的借款信息来源及乙向甲借款的去向。经查,甲借给乙的款是通过丙取得。丙将款存入甲的帐户,甲将丙存入的款转帐给乙,乙再将款转存给丙,丙又将款转入甲的帐户;此种行为动作不断重复利用两次。
经过轮回,甲取得商业银行的三张转帐凭证。经过向丙询问他们了解并作了系统详细询问笔录后,甲主动向法院撤回起诉。对于我国此种方法可能并不是为了实现达到学习某一教学目的而进行人员串通的虚假诉讼,即使是甲、乙双方经济当事人为了达成还款协议,法院亦不能及时确认数据支持其协议,应对甲的主张应予驳回。
《中华民族人民民主共和国环境民事行政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主义之间具有恶意串通,企图就是通过法律诉讼、调解等方式受到侵害他人劳动合同合法权益的,人民选择法院建设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这些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共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风险责任。
该案中,尽管被告向法庭提交了借条以证实两边之间存在15800元的债务债权瓜葛,但在庭审中被告关于借条的外形及内容的完整性上存在抵触的陈述。在审判人员向原告指出存在的问题后,原告又向法庭提交了从该借条上撕下来的部分,但该借条仍然缺失了右上角。
在回复法庭的问询时,被告不克不及就此作出正当的说明。关于被告提交的借条的缺失部分是不是有记录其余还款的内容,被告撕掉借条下面部分的目标等存在正当的怀疑,且排除系保管不善导致的借条分离及缺失。
上海债务纠纷律师认为,故原告对此应当承担举证责任,用以消除对该借条的合理怀疑。因原告未能就此提供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故原告应当承担不利的后果。因此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故判决驳回原告欧某的诉讼请求。
上海债务纠纷律师服务来讲讲债权 | 经济纠纷诉讼、调解还是仲裁?上 |
经济纠纷案件高发如何提高调解效 | 上海债务律师来讲讲法院该如何处 |
上海债务纠纷律师:遇到债务纠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