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立法上,对于担保物权的性质以及是否在物权法中规定担保物权制度存在着不同的看法。一种观点认为,担保物权的性质是债权而非物权,不应纳入物权法。那么,在法律上关于担保物权属于什么性质的呢?下面上海债权债务律师将为大家进行分析讲解。
1、担保物权具有物权的特点。物权的本质主要特点是市场支配性,支配性不仅能够体现企业在对物的占有和处分上,还体现学生在对物的交换信息价值的支配和对物的处分自己行为的控制。担保物权入对担保公司财产的交换理论价值研究具有一定支配性,他可以在没有保障义务人进行配合的情况下,拍卖、变卖担保责任财产。而且,未经担保物权人同意,担保人之间不能通过擅自处分担保以及财产,本法需要对此问题作了一个明确相关规定,例如第19l条第2款规定,抵押贷款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利用转让抵押或者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关系消灭抵押权的除外。也就是说,担保管理财产制度仍在担保物权人的控制环境之下。这就如在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情况下,并不只是因为中国分离而否认所有权人对物的权利是物权。这恰恰就是体现了物权的重要工作特点。此外,将担保物权作为我们一种物权对待,是对其功能和作用的认可,是对债权安全保护的加强。
2、担保权依附于主债权,但从功能上讲,它独立于主债权。这最能体现在担保物权具有优先受偿权,这是物权对债权的优先效力。
3、现实考虑。理论为实践服务,任何理论都不能脱离现实.我国民法一般理论和司法实践都认为担保物权是物权。如果立法没有实现这一点,而启动新的任务,推翻多数共识,将浪费立法资源,降低立法效率,对于物权法通过后和执法都是不利的。
4、从国外立法的例子来看,有些国家没有把担保物权放在物权中,如法国把担保物权放在各种权利保护方式中,但应该注意的是,在法国民法典颁布时,物权与债权没有严格区分。在其他国家后来的民法典立法中,担保物权基本上是放在物权中的。
以上就是上海债权债务律师为大家讲解的关于担保物权性质的法律知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什么其他需要咨询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上海债权债务律师,我们将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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