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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债权债务律师分析讲解关于担保物权的主要特征

时间:2022-07-05 10:31 点击: 关键词:上海债权债务律师,担保物权主要特征

  我国于1995年颁布实施的担保法对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三种担保物权作了一个较为系统全面的规定。物权法是规范管理财产利益关系的基本民事行为法律法规制度,担保物权是物权的重要因素组成以及部分。本法在担保法的基础上,根据社会实践中不断出现的一些研究新情况、新问题,充分利用吸收学习国外担保物权立法的先进技术经验,对担保物权制度发展作了补充、修改和完善。那么,担保物权有什么主要特征呢?上海债权债务律师将为大家进行分析讲解。

上海债权债务律师分析讲解关于担保物权的主要特征

  物权法对担保物权的含义问题作了明确规定。根据对于本条的规定,担保物权具有通过以下主要特征:

  一、担保物权的目的是确保债权的完全清偿。这是担保物权与其他财产的最大区别。本法规定的财产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在法理上,所有权也称为物权,强调所有权人对特定财产的全面控制,即对特定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但是,担保物权的持有人没有使用、获得或处分特定财产的直接权利,但有权控制特定财产的交换价值。担保物权和用益物权都是他人的财产权,但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在内容和功能上并不完全相同,用益物权强调特定财产的直接使用和利益。债权人享有的是对特定财产使用价值的控制权,而担保权并不强调特定财产的使用和收益,而是对特定财产交换价值的控制权。产生这些差异的根本原因是,设定担保物权是为了确保债务清偿,因此,当设定担保物权时,有担保债权必须预先存在。这是担保物权的一个重要属性:从属于和从属于有担保债权。担保物权的从属性不仅体现在担保物权的确立上,而且体现在担保物权的转移和消灭上,这一部分的许多条款都反映了担保物权的从属性。例如,本法第172条第1款规定,担保物权的设立应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为条件。担保合同是主要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属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主要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开转让,不得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债权转让的,担保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177条第1款规定,主债权消灭的,担保物权消灭。

上海债权债务律师分析讲解关于担保物权的主要特征

  二、担保物权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优先受偿权是担保物权最重要的效力。优先受偿是指当债务人到期不能清偿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担保财产,以所得价款实现其债权。担保物权的优先受偿权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优先于其他不享有担保物权的普通债权;=是一种可能优先于其他物权的担保权,比如后一种。但是,应当指出,担保权益的优先受偿权并不是绝对的。如果本法或其他法律有特别规定,担保权益的优先受偿权将受到影响。例如,根据中国海商法,船舶优先权优先于担保权益。我国新修订的破产法规定,职工工资的一定比例优先于担保物权。基于此,本法规定,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担保物权实现时,有权依法从担保财产中优先受偿,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里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是指这些特殊情况。

  三、担保物权是在债务人或第三人财产上设立的权利。债务人可以使用自己的财产或者第三人的财产为债权设定担保权益。根据本法的规定,可用于担保的财产范围更广,包括现有财产和未来财产,既包括不动产也包括动产,在某些情况下,权利可用于担保。如本法规定的权利质押。

  四、担保物权具有财产代位权。债权人设立担保物权不是为了使用担保财产,而是为了取得财产的交换价值,即使担保财产灭失或毁损,代替财产的交换价值仍然存在,担保物权的效力仍然存在,但担保物权的效力转移给替代人。这是担保物权的代位权。对此,本法第一百七十四条明确规定,在保证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被征收等情形下,担保权人取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赔偿金,可以优先受偿。有担保债权履行期限未届满的,保险、赔偿或者赔偿也可以存入。

  为保护企业担保物权人的利益,同时也充分体现尊重当事人对实现公司担保物权的条件的安排,本条增加了担保物权的实现经济条件。本法进行规定,在两种发展情况下我们可以通过实现提供担保物权:一是政府债务履行期届满时,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二是中国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可以有效实现自己担保物权的情形的。后者是新增加的情形,这与担保法的规定方面有所了解不同。

上海债权债务律师分析讲解关于担保物权的主要特征

  以上就是上海债权债务律师为大家分析讲解的关于担保物权的主要特征。如果您还有什么其他需要咨询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上海债权债务律师,我们将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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