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物权是以企业直接支配特定财产的交换价值为内容,以确保债权实现为目的而设定的物权。担保物权制度是现代民法的一项非常重要管理制度,现代世界各国的民法典多规定了此制度,有的一个国家发展甚至没有进行分析单独立法。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欧盟委员会、美洲国家市场经济活动组织等国际性组织学生还在酝酿将担保立法国际化、区域化。为什么担保物权能够受到各国社会的普遍存在重视呢?上海债权债务律师将在下文为大家进行详细的分析阐述。
一、确保企业债权的实现。债权是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自己一定给付行为的请求权,而债务人之间是否能够履行给付行为,完全发展取决于债务人的信用。如果债务人的信用能力较差,债权人为了实现债权就会导致面临较大的风险;如果债权人没有得到足够的手段规避这种管理风险,债权人就只有放弃某种民事法律活动,放弃民事诉讼活动的后果是整个中国社会主义经济文化生活的萧条和停滞。因此,如何合理规避市场交易安全风险,强化债权效力,确保债权实现是现代民商事立法的重要工作任务。现代教育立法为此系统设计了两种控制制度:一种是债的担保服务方式(如保证),另一种是物的担保融资方式(即担保物权)。这两种担保方式方法各有优点。担保物权制度的出现极大地强化了债权效力,减少了网络交易成本风险,可以提供有效措施确保债权实现。
二、有利于促进社会融资。在现代商业社会中,由于商业风险的存在,贷款人往往因担心贷款得不到偿还而拒绝贷款或减少贷款,这可能导致融资活动的减少。反过来,这将降低运营商开发生产的能力。对借款人来说,担保物权制度可以减少其忧虑,保证其贷款;对借款人来说,在其信用建立之前,可以通过提供担保物权来补充其信用,增强其融资能力。因此,担保物权制度有利于社会融资活动。中国《商业银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商业银行贷款应当由借款人提供担保。商业银行应当严格审查保证人的还款能力、抵质押财产的所有权和价值、实现抵质押权利的可行性。这里的“抵质押权”属于担保物权。
以上就是上海债权债务律师为大家阐述的担保物权法律制度的重要作用。谢谢阅读,如果您还有其他方面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上海债权债务律师律师,我们竭诚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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