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中保证与担保的具体概念是什么呢,二者有何区别?接下来上海债权债务律师将为大家进行详细讲解,希望能帮到大家。
保证人与债权人是保证企业合同当事人。双方所订保证施工合同管理能否有效成立,适用合同法一般法律规定。当第三人(被保证人)对保证人作出欺诈行为方式是否可以影响从而保证工程合同效力时,应视债权人是否有过错而确定。
保证与担保是既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的不同概念,其法律关系也不尽相同。保证所涉及的法律关系是债权人、债务人和保证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三方的权利和义务互不相同。因此,担保法律关系实质上是由三种不同性质的合同联系在一起,决定了债权人、债务人和担保人的权利和义务。换句话说,担保法律关系中有三种合同关系:第一种合同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合同,即主合同,是担保关系的基础;第二份合同是债务人与保证人订立的委托保证合同,是委托关系;第三种契约是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契约,即保证契约,是保证的本体。也就是说,只有债权人和担保人才是担保合同的当事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
第三十一条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后,又撤回起诉或者仲裁申请,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未再行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保证人主张不再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对保证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后,又撤回起诉或者仲裁申请,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已经送达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权人已经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行使了权利。
第三十二条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担保期限概念所谓担保期限,即:保证期间,就是指保证合同当事人的约定或依法律推定在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后,保证人能够容许债权人主张权利的最长期限。在保证期间中,债权人应当向债务人提起诉讼或仲裁(在一般保证中)或向保证人(在连带保证中)主张权利。逾此期限,债权人未提起上述主张的,保证人则不承担保证责任。
以上就是上海债权债务律师讲解的关于保证与担保的概念区别知识。谢谢阅读,如果您还有其他方面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上海债权债务律师律师,我们竭诚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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