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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债权债务律师讲解关于订金与定金的相关知识

时间:2022-07-05 10:31 点击: 关键词:上海债券债务律师,债权担保

  生活中进行交易时经常涉及到订金的问题,那么什么是订金,订金与定金之间有什么区别呢?下面上海债权债务律师将就具体实例为大家解释有关订金与定金的相关知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上海债权债务律师讲解关于订金与定金的相关知识

  【问题】我想通过信息中介服务机构买了一套二手房。有了购房意向后,我按中介目标公司要求交了10000元的订金,可由于本人以外的原因导致购房合同最终未能签订。当我向中介公司基本返还订金时,中介公司称:合同未能签订就不能索要订金,订金就是要保证交易双方之间能够签订劳动合同。请问中介公司的说法对吗?我是否能向中介公司要求返还交的订金?

  【律师解答】中介公司的上述说法混淆了定金和订金的区别,是不正确的。

  订金与定金,虽然仅一字之差,但在我国法律制度适用中,却有着迥然不同的意义,现将研究两者的区分进行简述分析如下:

  1.存款是保证货币的一种担保形式。 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另一方支付保证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保证金作为价款或者追回。支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取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应当在定金合同中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 存款合同自存款实际交付之日起生效。定金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物价值的百分之二十。 双方约定违约金和定金的,当一方违约时,另一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定金条款。存款作为合同担保的一种形式,其主要作用是保证合同的履行;存款还具有证明合同成立的作用。

  2.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有关规定,法院不支持存款不属于存款性质和存款方有权获得存款的主张。一般而言,按金被视为预付款项。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取保证金的,保证金额应当在房屋总价的百分之五以内,并在签订预售合同或者商品房销售合同后立即退还或者抵销。 买受人支付定金后不购买预订房屋的,定金按协议约定的方式处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全额返还购房人已交付的定金:

上海债权债务律师讲解关于订金与定金的相关知识

  1)房地产开发企业未签订书面协议收取定金的

  2)已签订的书面协议中对定金的处理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

  3)双方对预售合同或者买卖合同的条款有分歧,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

  4)广告、售楼说明书、样板房与实际情况不符。

上海债权债务律师讲解关于订金与定金的相关知识

  以上就是上海债权债务律师为您讲解的在我国法律中关于交易中订金与定金的相关知识以及注意事项。上海债权债务律师提醒大家,在涉及订金或定金的交易合同中大家一定要注意区分二者区别,如果大家在日常生活中遇到什么不懂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上海债权债务律师,我们将努力为您提供满意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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