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债权债务律师

专业委员会是由多位知名债务追偿专业律师组成。代理民间借贷债务、公司和个人业务往来所产生的欠款或债务等追偿纠纷案件数千起,包括众多重大、疑难案件。委员会律师精通各类债务追偿纠纷诉讼案件的处理,提供债务合同起草、债务证据收集、对债务人的名下财产作全面调查、诉前财产保全、联系法官对其强制执行、添加黑名单限制其消费等,对诉讼案件结果分析判断精准,久经考验。

团队展示

律师团队

开庭辩护

律所荣誉

律所环境

律所环境

律所环境

债权债务律师

最新文章

随机文章

推荐文章

松江佘山律师解析债权受让人可解除合同吗

时间:2021-10-30 10:36 点击: 关键词:松江佘山律师,债权债务,合同解除权

  答辩意见

  宏孚集团提交意见称,(一)案涉债权确有瑕疵,大连银行在神牛公司破产管理人未予确认且丧失救济途径后将该债权转让给宏孚集团。宏孚集团受让破产债权,知晓债权清偿率很低,但债权瑕疵和债权清偿是不同的概念,宏孚集团应承担债权能否清偿的风险,但不应承担债权不存在的瑕疵风险。(二)债权转让通知应该由债权让与人通知债务人,才对债务人产生法律效力,未经债权让与人通知,并不影响债权转让合同的效力,但债权受让人未取得债权。宏孚集团在大连银行未进行债权转让通知的情况下,未取得债权,也不能参与破产程序。(三)本案的解除权行使没有法律规定的期限,没有当事人约定的期限,也没有证据证明大连银行曾经催告,在此情况下,应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综合判断解除权的行使期限。宏孚集团知道解除权形成时间是一审诉讼期间,不存在届满的问题,且解除权除斥期间只适用于客观上可以继续履行的合同。综上,大连银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裁判要旨

  大连银行将未被破产管理人确认的117669522.97元债权转让给宏孚集团后,未按照合同约定将该笔债权转让给宏孚集团的事实通知神牛公司破产管理人,而是通知破产管理人将经过管理人确认后的86527823.10元债权转让给星海湾公司,星海湾公司从而成为191934834.70元申报债权、86527823.10元经确认债权的权利人。松江佘山律师二审法院根据上述事实认定大连银行构成根本违约、宏孚集团享有法定解除权并无不当。

 

松江佘山律师解析债权受让人可解除合同吗
 

  再审理由

  再审申请人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支行(以下简称大连银行)因与被申请人大连宏孚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孚集团)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辽民终314号民事判决,向最高院申请再审。

  大连银行申请再审称,(一)关于债权真实性的问题。本案债权债务的形成是当事人之间基于合同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关系,中国种畜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种畜公司)和大连神牛乳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牛公司)进行了对账确认,并进行了公证。大连银行的债权受让于种畜公司,该笔债权真实存在。二审判决关于案涉债权真实性的认定前后矛盾,且双方当事人在原审中已充分举证证明案涉债权真实存在。尽管没有大连神牛乳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神牛公司破产管理人)对转让给宏孚集团的债权进行确认的证据,但是并不能据此否定该债权真实存在。二审法院否定转让债权真实存在,缺乏事实依据。(二)关于债权是否已经转让的问题。债权转让协议是诺成性合同,一经签署即成立并生效,而债权是无形财产,不需要“交付”这一物权行为,债权转让协议一经签订,债权即转移给受让人,其有权再次转让债权或者直接向债务人进行催告要求清偿债务。松江佘山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的规定,债权转让的事实未通知债务人,对债务人不发生拘束力,并非否定债权转让行为的效力和债权转移的法律后果。二审判决关于债权转让事实未通知到债务人,宏孚集团就未取得案涉债权的认定,不能成立。(三)关于宏孚集团是否享有合同解除权的问题。宏孚集团受让的系破产债权,即债权是不确定的,需经破产管理人最终确认债权金额,该债权存在不被全部确认的风险,这种风险其应自行承担。而不能作为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要求解除合同的理由,宏孚集团不能因此获得合同解除权。(四)即使宏孚集团享有合同解除权,其解除权的行使已经超过除斥期间。宏孚集团怠于履行权利,存在消极不作为的行为。虽然关于合同解除权行使期限问题,我国现行法律没有普遍性的规定,但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四条第二款对该问题作出明确规定,本案可类推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宏孚集团享有的解除权早已过期。本案应由最高人民法院提审,作出公正判决。综上,大连银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申请再审。

 

  裁判理由

  最高院经审查认为,神牛公司破产管理人于2009年4月17日向种畜公司出具《债权审查意见书》(以下简称4.17《债权审查意见书》),确认种畜公司债权申报金额为191934834.70元,临时确定种畜公司部分债权本金数额为74272442.73元。大连银行与种畜公司于2009年4月20日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受让种畜公司申报的191934834.70元债权时,该笔债权仅有74272442.73元被确认。4.17《债权审查意见书》载明,“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异议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提出,并于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后十五日内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出诉讼。未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提出异议,或提出异议后未在十五日内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管理人对异议不再审查”。大连银行未在4.17《债权审查意见书》确定的异议期内,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提起诉讼,而是于2009年10月20日与大连星海湾金融商务区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海湾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种畜公司代神牛公司偿还银行借款本金及利息的债权74265281.73元,无偿转让给星海湾公司;与宏孚集团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除种畜公司代神牛公司偿还银行借款本金及利息以外的117669522.97元债权转让给宏孚集团。

  松江佘山律师根据神牛公司破产管理人于2013年10月12日出具的《债权审查意见书》记载,债权人大连银行申报金额为191934834.70元,经审查确认的债权数额为86527823.10元,包括本金74272442.73元、利息12255380.37元。而大连银行、星海湾公司于2013年11月5日共同向神牛公司破产管理人发出《债权转让通知》,大连银行将上述经确认后的债权全部转让给星海湾公司。神牛公司破产管理人于2013年12月10日编制的债权表中亦载明,星海湾公司债权申报金额为191934834.70元,确认金额为86527823.10元。上述事实表明,大连银行与宏孚集团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中,没有就神牛公司破产管理人关于债权审查确认意见的描述,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其在签订协议时向宏孚集团告知了4.17《债权审查意见书》的内容。大连银行将未被破产管理人确认的117669522.97元债权转让给宏孚集团后,未按照合同约定将该笔债权转让给宏孚集团的事实通知神牛公司破产管理人,而是通知破产管理人将经过管理人确认后的86527823.10元债权转让给星海湾公司,星海湾公司从而成为191934834.70元申报债权、86527823.10元经确认债权的权利人。二审法院根据上述事实认定大连银行构成根本违约、宏孚集团享有法定解除权并无不当。大连银行关于宏孚集团不享有合同解除权的申请再审理由,依据不足,不予采信。现行法律未对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期限作出一般性规定,大连银行关于类推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权行使期间的规定认定宏孚集团行使解除权已经超过除斥期间的申请再审理由,依据不足,亦不予采信。上海松江律师在线咨询



 

上海债权债务律师深度解读:债权 上海债权债务律师揭秘:寻找被执
变更了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怎 上海律师咨询网来讲讲保证人是否
上海债权债务律师:民间借贷利率上 上海债权债务律师为您讲解民间借
松江佘山律师解析债权受让人可解除合同吗 http://www.huaronglvshi.com/zqzw/7164.html
以上文章来源于网络,如果发现有涉嫌抄袭的内容,请联系我们,并提交问题、链接及权属信息,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涉嫌侵权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