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解析:苏恩跨的朋友李某为周转,向苏恩跨借款80000元,用自己名下的一辆高档轿车作为质押,签订质押合同并交付该质押物,合同中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如到期不履行债务的,该车辆直接归苏恩跨所有,一年后,债务到期,但李某因生意失败,无法向苏恩跨按时还款,故苏恩跨直接将该车辆占为己有,因该车辆价值远远高于借款金额,李某多次和苏恩跨协商,由二人将该车辆出售,车款除归还苏恩跨借款外,剩余车款由李某自己处分,但苏恩跨不同意,认为已约定好车辆归自己所有,不需要再次出卖该车辆,苏恩跨为不伤和气,于是将该案件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申请调解此案,上海仲裁委员会及时安排了调解,达成了将涉案车辆按照市场价格折价给苏恩跨,多余车款由苏恩跨直接支付给李某的调解意见,使矛盾更快更平和的得到了解决。
律师分析:该案涉及的法律问题是“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到期前约定无法偿还债务时质押财产直接归质权人所有”的约定是否合法,以及质押财产应该怎么处分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八条“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质押财产优先受偿”以及第四百三十六条第二款“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第三款“质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的规定,提前约定质押物归质权人所有的条款属于无效条款,也就是平时所指的“流质”,但并不意味着质权人的利益就无法得到保护,质权人可以就该质押财产进行优先受偿。
在出资人无法履行债务时,可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不过应参照市场价格,使双方的权益都能得到保护,达到立法的目的。该案中将涉案车辆按照市场价格折价给苏恩跨,多余车款由苏恩跨直接支付给李某的调解意见完全符合法律规定,并且这种不伤和气的调解方式也符合当事人的意愿,充分发挥了仲裁便民高效的特点。上海浦东仲裁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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