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医疗纠纷协商律师 协商是指为了取得一致意见而共同商量。医疗纠纷协商指纠纷双方当事人,在没有第三方介入的情况下,当事人之间就医疗纠纷进行谈判、商量取得一致意见,消除争议,建立新的权利义务关系。通常是医患双方就医疗纠纷进行交涉、谈判、达成协议。协商本身也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只要不违法就受法律保护,协商
达成的协议,与其他一切契约一样,具有合同法上的效力,因协议履行发生的争议相对于医疗纠纷具有独立性。合法的协商协议虽不具备强制执行的效力,但依法受到保护。
病历的复制与封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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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晔律师 来源: 阅读: 382
昨天发了一个评论某医院“出院后三个工作日才能复印病历”规定的微博,遭到众医生的吐槽,并有取消关注者。取关是小事,如果错误的观念和知识继续传播,则为害甚巨,故不得不通过长微博再普及一下相关常识与法律。
一、 有关病历的常识。
病历是什么?一言以概之,病历就是记载患者病情和医生诊治活动的书面或电子记录。因此,病历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关于患者病情的记载,二是关于医生诊治活动的记载。一般认为,患者的病情是客观的,而医生的诊治是主观的,所以现行《病历书写规范》(2010年版)和《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版)将病历划分为客观病历和主观病历两类。具体而言,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中的体温单、医嘱单、住院志(入院记录)、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麻醉记录、手术记录、病重(病危)患者护理记录、出院记录、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病理报告、检验报告等辅助检查报告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病历资料属于客观病历,除此之外的如病程记录、会诊记录、疑难病倒讨论记录、死亡讨论记录等属于主观病历。客观病历可以复制,而主观病历则只能封存。
划分主客观病历的主要法律意义是复制与封存的区别,但这一区分在司法实践中毫无意义,下文再述。
所以,主、客观病历的划分完全没有医学和法律意义,可以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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