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陆先生(64岁)在家里感到胸闷和呼吸困难。他的家人拨打了120个急救电话,县医院在接到急救电话7分钟后到达了病人的家。经急诊医生询问,病人失去了知觉,呼之不应。根据患者的情况,急诊医生判断他需要转到上级医院接受治疗,并在前往上级医院的路上停下来,因为右后轮没有胎压。此时,离救护车离开病人家只有6分钟。此时,护士发现患者没有心跳呼吸,颈动脉停止跳动,急诊医生和护士共同抢救患者。停车10分钟后,上级医院的救护车赶到,医生初步诊断为呼吸心跳骤停。医生在担架上抢救了病人,并采取了心肺复苏(球囊面罩通风)等急救措施。经过30分钟的抢救,医生宣布病人死亡。家属认为,救护车是医院前的特种急救车辆。在抢救过程中,由于车辆原因,县医院未履行车辆维修检查义务,导致患者错过急救时间,要求县医院赔偿损失66万多元。
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认为,医疗证人刘(汽车维修店老板)表示,救护车轮胎在维修店更换,伤口接近1cm,但未说明具体物品,无法提供轮胎物品或照片,也无法证明救护车无法驾驶的原因是轮胎爆胎或未知物品。救护车不能行驶的,县医院有义务注意轮胎的选择和护理;如果未知物体被刺穿,通常不会立即造成严重压力损失,车辆可以继续行驶数十分钟以上。此时足以将患者从事故发生地送往距离仅1.5公里的上级医院,表明轮胎已被刺穿很长时间,县医院救护车司机在出诊前和从患者住所出发前未发现轮胎被刺穿。县医院对车辆事故有过错,无论上述两种情况之一。但事故只会延误治疗时间,即使事故不能保证,也不可避免地挽救患者的生命。因此,根据本案,县医院承担了20%的赔偿责任。
医患双方都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海医疗律师分析
医院前医疗急救是指由急救中心(站)和承担医院前医疗急救任务的网络医院(以下简称急救网络医院)按照统一指挥调度,在病人送达医疗机构治疗前,在医疗机构外进行现场抢救、转运过程中的急救和监护。急救中心(站)接到120医院前医疗急救呼叫后,应根据医院前医疗急救需要,迅速派出或派出急救网络医院的救护车和医院前医疗急救专业人员。这里所谓的急救网络医院,是指纳入医院前医疗急救网络的医院,而不是互联网+医院。按照有关规定,急救中心(站)和急救网络医院应当按照就近、就近、就近、满足专业需要、兼顾患者意愿的原则,将患者转移到医疗机构进行治疗。换句话说,要优先考虑较近的医疗机构,确保患者能够尽快进入医疗机构。同时,患者或其家属应享有决定将患者送往医院的特殊情况,并承担更好的应急救条件。
证人证言的法律效力。证人证言是证人对其所知案件的陈述。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证据包括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和调查记录。证人证言是一种证据,证据必须经过核实才能作为确定事实的依据。证人证言应当判断是否符合常识和逻辑,是否存在矛盾,是否受到外部因素的影响,证人与案件的审判结果是否有利害关系。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质证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与待证事实的相关性,并说明和辩论证据是否具有证明力和证明力。能够反映案件真实情况、与待证事实有关、符合法律规定来源和形式的证据,应当作为确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在本案中,证人刘(汽车修理店老板)声明救护车轮胎在其店内更换,伤口接近1厘米,但不能说明具体情况,符合法律规定的来源和形式的证据,应当作为确定案件事实的交通和住宿费用。上海医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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