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纷繁复杂的医疗纠纷中,如何准确界定医疗机构与医务人员的责任,一直是法律实务中的难题。近日,上海医疗纠纷律师结合具体案例,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医疗损害责任的规定进行了深入解读,旨在为公众提供清晰的法律指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当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时,医疗机构的侵权责任承担是基于过错原则来确定的。然而,在实际操作中,患方对于医疗损害结果的发生同样可能具有过错。在这种情况下,让医方承担完全的医疗损害侵权赔偿责任显然有违公平正义原则。为此,《民法典》第1224条明确规定了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其中包括患者或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等。
上海医疗纠纷律师指出,《民法典》第1224条实际上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60条的修改和完善。与原规定相比,《民法典》在两个方面进行了重点修改:一是将“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更改为“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明确了医务人员的过错属于职业行为,应由医疗机构依法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二是将“患者有损害”更改为“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进一步明确了医疗机构作为侵权责任主体的法律地位。
在解读中,官洲律师还强调了“诊疗活动”概念的广义理解。他认为,诊疗活动不仅包括诊断、治疗环节,还应包括护理、保健等多个环节。这样的理解更符合现代医学的目的性和发展趋势,也能更全面地保护患者的利益。
针对医方和患方各自过错的认定问题,官洲律师表示,患方“不配合”诊疗行为的认定是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适用过失相抵原则的关键。在实践中,这包括因医疗知识水平局限导致的不配合以及主观故意或过失导致的不配合两种情况。对于前者,医疗机构应承担较大的举证责任;而对于后者,患方则需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此外,官洲律师还就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进行了详细阐述。他指出,患者主张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时,应提交到该医疗机构就诊、受到损害的证据;而医疗机构主张不承担责任时,则需就《民法典》第1224条第1款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通过上海医疗纠纷律师的深入剖析,我们可以看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在医疗损害责任领域的规定既体现了法律的公正性,也体现了法律的合理性。它明确规定了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责任与义务,同时也为患方提供了必要的法律保障。
在实践中,医疗机构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医务人员的法律意识和职业素养,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同时,患方也应当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合理维权,避免因误解或偏见而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总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为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和处理原则。在上海医疗纠纷律师的专业指导下,我们有理由相信,医患关系将更加和谐,医疗环境将更加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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