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经营罪,是指未经国家发展有关教育主管管理部门进行批准非法生产经营证券、期货、保险公司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社会资金支付方式结算业务的;以及主要从事其他非法经营实践活动,扰乱金融市场经济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上海刑事辩护律师为您讲讲这时该怎么做。
本罪轻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最高可处十五年有期徒刑,均并处罚金。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数额可以达到200万以上数据符合立案标准。
高利贷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在实践中存在着不同的认定标准。至于高利贷,我们应该看到它的严重危害。一些非法高利贷行为通过玩弄文字游戏、设置利益陷阱或利用人们的危险来谋取最大利益,就像赌博、自治和契约自由一样,不能作为法律的盾牌,也不能用经济思维来追求经济发展和处理法律问题。
所谓刑罚谦抑性原则不应适用于这种严重的有害行为,因此不应对高利贷行为进行概括,区分普通民间高利贷和非法高利贷。
在打击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措施中,“非法经营金融业务(发放贷款)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新规定明确规定: “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机构,不得从事日常经营活动。”看来,一度备受争议的“违法经营”犯罪必将重新回到惩治违法放贷的阶段!
过去,高利贷被判非法经营罪的案例很多:
2003年“高利贷一案”,如汉江非法经营案,是最具影响力的高利贷犯罪定罪处罚案件。当时,最高法院刑事庭给公安部经济调查局的《答复函》认为,高利贷是一种数额巨大的非法金融经营活动,《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款规定的“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活动”,构成非法经营罪。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涂汉江等人三年有期徒刑。
后来,因高利贷非法经营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例时有出现。
2011年泸州何有仁违反国务院《非法经济金融服务机构和非法利用金融企业业务管理活动进行取缔办法》,在未取得发放网络贷款的行政部门许可的情况下,非法办理相关金融发展业务,以月息2%—20%的高息向不特定研究对象通过发放贷款600余万,严重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情节特别对于严重,被泸州中院终审以非法生产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半,并处没收财产500万元,追缴违法犯罪所得300余万元。
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发布一批保护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典型案例。最高法院有关负责人介绍,在这六件典型案例中,张某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对于指导全国法院在司法审判中按照罪刑法定、疑罪从无原则以发展的眼光看待民营企业发展中的不规范问题,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此外,上海刑事辩护律师提醒大家,有些高利贷并不是纯粹的民间高利贷,一旦成为“地下钱庄”,用资金支付和结算账户,包括使用 POS 机取款,真正意义上是非法经营罪,刑法第225条第3款可以直接适用于非法经营罪的处罚,在现实生活中,这种高利贷“地下钱庄”并不少见。资本支付结算业务是指使用担保公司、典当行等“地下银行”,使用票据、信用卡,以及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支付等方式结算货币支付和资金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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