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伙盗窃是一种涉及多个共犯的盗窃形式,那么如何判断团伙盗窃呢?下面由上海经济犯罪律师为您提供详细的答案,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审理共犯盗窃罪时,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对各被告人分别处理:
(一)对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集团盗窃总额处罚。
(二)共同犯罪的其他主犯,按照参与、组织、指挥的共同盗窃数额处罚。
(三)共同犯罪的从犯,依照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按其参与的共同盗窃数额,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二、在盗窃犯罪实行过程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在共同盗窃中,不仅发起者、邀约纠集者,可以成为盗窃的主犯,在共同盗窃中起了主要作用的其他成员,也可以成为盗窃的主犯。如在共同盗窃中出谋划策、操纵盗窃犯罪的人;盗窃手段狡猾、盗窃技术熟练,在盗窃犯罪中发挥重要作用的人;在盗窃中实行行为特别积极者;等等。如有的盗窃犯,既不是发起者,又不是纠集者,但被他人邀约参与盗窃犯罪之后,在共同盗窃中,特别积极和卖力,对促成和实现犯罪发挥了主要作用。对此,也应认定为主犯
三、盗窃犯罪的主要参与者。主要指在团伙盗窃中的表现积极的邀约者和纠集者。在一些相对固定的团伙盗窃犯罪中,各个盗窃分子往往都有长期盗窃犯罪的故意,一般不存在发动与被发动的问题,相互之间一呼即应。但在这些盗窃分子之间,其盗窃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的程度也并不是完全相同,这种积极性和主动性的不同,决定和影响共同犯罪分子在共同犯罪中地位和作用。一般来讲,团伙盗窃的邀约者或纠集者,是共同盗窃的积极分子和主导者,对他们一般可以认定为主犯。
四、刑事处罚
盗窃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情节较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特别严重情,处十年通过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信息或者进行没收个人财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盗窃金额特别大的金融机构;
(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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