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改革开放后的一段时期,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不够完善,一些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发展有一些不规范行为。习近平总书记在11月1日民营企业座谈会上强调,对一些民营企业历史上曾经有过的一些不规范行为,要以发展的眼光看问题,按照罪刑法定、疑罪从无的原则处理,让企业家卸下思想包袱,轻装前进。上海刑事辩护律师为您讲讲这时该怎么做。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以下简称《产权意见》)亦明确要求“严格遵循法不溯及既往、罪刑法定、在新旧法之间从旧兼从轻等原则,以发展眼光客观看待和依法妥善处理改革开放以来各类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经营过程中存在的不规范问题。”
本案张某强借用其他企业名义为其自己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虽不符合当时的税收法律规定,但张某强并不具有偷逃税收的目的,其行为未对国家造成税收损失,不具有社会危害性。一审法院在法定刑之下判决其承担刑事责任,并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虽然对于本案判决结果,被告人并未上诉,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基于刑法的谦抑性要求认为,本案不应定罪处罚,故未核准一审判决,并撤销一审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最终,本案一审法院宣告张某强无罪,切实保护了民营企业家的合法权益。
将习近平总书记的指示和《产权意见》关于“以发展眼光客观看待和依法妥善处理改革开发以来各类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经营过程中存在的不规范问题”的要求落到实处。本典型案例对于指导全国法院在司法审判中按照罪刑法定、疑罪从无原则以发展的眼光看待民营企业发展中的不规范问题,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2004年,被告人张某强与他人进行合伙关系成立一个个体对于企业某龙骨厂,张某强负责产品生产管理经营发展活动。因某龙骨厂系小规模纳税人,无法为购货单位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电子发票,张某强遂以他人合作开办的鑫源公司通过名义对外直接签订网络销售服务合同。
2006年至2007年间,张某强先后与六家上市公司员工签订轻钢龙骨销售人员合同,购货单位均将货款汇入鑫源公司资本账户,鑫源公司信息并为解决上述六家公司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53张,价税合计4457701、36元,税额647700、18元。基于两个以上这些事实,某州市人民法院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强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国家人民法院认定被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成立,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罚款五万元。张某没有在法定期限内上诉,检察院也没有提出抗议。州、市人民法院应当依法逐步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人张某强以另一公司名义签订买卖合同,该公司收取货款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具有骗取国家税款的目的,未造成国家税款流失。其行为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上海刑事辩护律师认为,某市人民法院认定张某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据此,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不核准并撤销某市人民法院一审刑事判决,将该案发回重审。该案经某市人民法院再审后,依法宣告张某强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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