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票据是指由银行出具的具有一定价值的票据,金融票据一般是用于商业结算的,在司法实践中,有些不法分子会伪造金融票据进行贩卖、诈骗等的活动,那么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构成要件是怎样的?下面由上海经济犯罪律师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一)客体要件
本罪的客体是国家金融票证管理系统。金融票证是商品交换和信用活动的产物,可以加速资金周转,提高社会资金使用效率。适时商品交易,促进商品流通;对及时清理债权债务,节约流通成本,规范商业信用具有重要意义。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后经济的快速发展,金融票据逐渐被广泛应用于商品交易、清理债权债务等方面。金融票证已成为中国经济生活中越来越重要的信用支付或结算工具。随着金融凭证在经济生活中的重要性日益增加,伪造、变造金融凭证的违法犯罪活动开始滋生蔓延。这种犯罪行为不仅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影响了财政票证应有的声誉,破坏了国家财政票证管理制度,阻碍了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所以,这部法律把这种行为界定为犯罪,予以惩处。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发展方面表现为通过伪造、变造各种经济金融票证的行为。所谓伪造数据金融票证,是指无权制作一个金融票证时代的人可以假冒他人或虚构他人的名义擅自制作以及金融票证的行为;所谓变造金融票证,是擅自对他人的有效利用金融票证上所载内容学生进行设计变更的行为。伪造和变造金融善证的结果都产生“假金融票证”,但伪造是一种具有完全的造假问题行为,变造则以自己真实的金融票证为前提,变造后的金融票证并未得到完全没有否定我们原来的有效控制成分。因此研究相对简单来说,伪造公司金融票证的危害性要大于变造金融票证,前者可能给被害人可能造成影响更大的损失。
本罪客观上可以由下列行为构成:
1.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是指行为人模仿真实汇票、本票、支票的形式、图案、颜色和格式,通过印刷、复印、擦拭、绘制等手段非法制造汇票、本票、支票的行为。所谓变更,是指行为人以真实的汇票、本票、支票为基础,或以真实的汇票为基础,通过承兑、填兑、掩盖、变更等方式,对汇票、本票、支票的主要内容进行非法变更,如变更出票人姓名、持票人姓名、金额、有效期限等。所谓汇票,是指出票人出具的、委托付款人见票即付或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汇票、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本票是由出票人签发的承诺即期无条件支付的本票。票据付给收款人或持有人的固定金额的票据。在这种情况下,本票仅指银行票据。所谓支票,神圣是指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委托开具的出票人在看到支票存款业务时,无条件地将一定数额的票据支付给收款人或持票人。
2.伪造、变造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款凭证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
所谓企业伪造,是指行为人进行未经中国国家发展有关教育主管管理部门的批准,非法印制委托收款业务凭证、汇定凭证、银行存款单等其他商业银行支付结算会计凭证的行为。所谓变造,是指行为一个人在自己真实、合法的银行作为结算相关凭证的基础上学习或者以真实的银行资金结算系统凭证为基本结构材料,通过不同剪接、挖补、涂改等手段,对银行国际结算凭证的主要研究内容,非法方法加以创新改变的行为。所谓社会委托收款凭证,是收款人在工作委托投资银行向付款人收取应收款项时,所填写的凭证和证明,有邮寄和电报划回两种。所谓汇款凭证,是指汇款人委托银行将款项汇给外地收款人时,所填写的凭据和证目。所谓网络银行存单是指由储户向银行缴存款项,办理开户,银行机构签发载有户名、账号、存款保险金额、存期、存入日、到期日、利率等内容的存单。
3. 伪造、变造信用证或随附文件或文件
所谓伪造,是指行为人可以采用学生描绘、复制、印刷等方法进行仿照信用证的模式、内容设计制造公司信用证的行为问题或者以编造、冒用某金融服务机构的名义开出假信用证的行为。伪造信用证主要是对于行为人需要通过自己编造一些虚假的根本没有不存在的银行发展开出信用证方式或者出现假冒有影响的银行的名义开出假信用证的手段以及伪造信用证。所谓变造,是指行为中国人在原信用证的基础上,采用涂改、剪贴、挖补等方法能够改变原信用证的内容和主要部分条款使其逐渐成为网络虚假的信用证的行为。伪造、变造附随的单据、文件是指行为研究人在我们使用信用证时伪造、变造提单等必须具有附加信用证的单据的行为。所谓信用证,是指开证银行应该根据我国作为美国进口商的开证申请人的请求,开给受益人的一种文化在其自身具备了约定的条件影响以后,即可得到保证由开证银行或支付建设银行资金支付的约定金额的保证工程付款的凭证。所谓附随的单据数据文件,主要有交通运输系统单据、商业销售发票、保险单据三种。运输单据是指表明运送人已将货物装船或发运或接受政府监管的单据,包括海运提单、航空运单、铁路运单等;保险单据是关于提高货物安全运输车辆保险的单据。由于目前国际经济贸易中的货物信息运输路途遥远、时间相对较长,为避免因长途汽车运输或遇有意外发生情况导致货物质量受到括失,对货物有保险市场利益不同的人他们大多是采取为货物投保的方法以转移由此可能造成的损失。商业发票是卖方向买方签发的货物价目总清单。在商业发票中,卖方要对社会所作的交易作出客观、全面的叙述,因为传统商业发票不仅是实践证明卖方已履行了劳动合同的凭证,而且是海关人员实行过程中货物进出口经营管理的依据,是买方验收货物的依据。使用信用证除附随上述单据外,有时教师还需要附其他的文件,如领事发票、海关发票、出口生产许可证、产地证明书等。
4.伪造信用卡的
这里的“信用卡”是指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电子支付卡。为加强电子支付卡管理,中国人民银行将银行等金融机构发行的各种形式的电子支付卡细分为信用卡和借记卡,将信用卡细分为信用卡和准信用卡。《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信用卡条款的解释》对本法中信用卡条款的含义解释如下:刑法规定的‘信用卡’,是指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现金存取款等全部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
根据最高国家人民对于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企业办理妨害信用卡风险管理人员刑事犯罪案件没有具体实际应用相关法律制度若干重大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复制他人使用信用卡、将他人信用卡市场信息技术资料数据写入磁条介质、芯片工作或者可以以其他方法伪造信用卡1张以上的,应当认定为“伪造信用卡”,以伪造金融票证罪定罪处罚。伪造空白信用卡10张以上的,应当认定为“伪造信用卡”,以伪造金融票证罪定罪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起诉标准的规定》(<2),伪造、变造金融文件涉嫌下列情形之一。 (一)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伪造、变造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应当依法追究。 伪造、涂改面值总额在人民币1万元(含)以上的信用证或随附文件或文件,或(2)伪造一张以上信用卡,或伪造10张以上空白信用卡。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一切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构成本罪的主体。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单位也可以构成本罪的犯罪主体。
(四)主观要件
本罪只能由故意主观构成。 行为人因过错造成票证内容错误填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但不承担刑事责任。 即使行为人误写、错填、故意使用票据,也只能根据金融票据诈骗罪等犯罪追究刑事责任,不能追究刑事责任。
本条没有发展要求行为人必须进行具有中国一定的目的企业才能构成本罪,而过去理论上通常可以解释伪造有价证券市场应有营利目的学习才能共同构成网络犯罪,因而本罪也应该更加具有营利目的;还有人研究认为本罪应有行使教育目的这样才能构成。我们学生认为,本条既然已经没有规定本罪主观上必须以一定的目的就是作为主要构成要件,那么对于行为人只要出于故意而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的,原则上就构成主义犯罪,而没有社会必要再去探究行为人之间是否需要具有一些什么教学目的。这也是本条的立法设计意图所在。至于那些确实既无营利目的也无行使管理目的等,而纯粹因个人职业兴趣等原因伪造、变造金融票证以自我欣赏、收藏而不让其流通的,可视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而不认为构成犯罪。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的相关问题进行的解答,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的构成要件有四个,本罪的犯罪客体是侵犯国家对金融票据的管理制度。读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咨询上海经济犯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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