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情况
2019年6月3日,秦某加入北京某科技公司,担任公司副总裁,主持营销,月薪3.8万元。
秦加入公司后,公司与自己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由于秦的职位属于公司高级管理层,工作时间灵活,合同约定秦实行不定时工时制。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秦与公司的合作并不特别和谐。因此,公司通知秦在合同到期后不续签,并愿意按照法律规定向秦支付经济补偿。
争论焦点
秦认为,自从加入公司以来,他从未休过年假,公司也没有安排过年假。除了支付经济补偿外,公司还应支付年假补偿。
但公司认为,在劳动合同中,秦同意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工作时间相对自由,可调解工作和休息时间,不应享受年假,不同意支付年假补偿。
案件诉求
双方争执不休。最后,秦申请劳动仲裁,主张在职期间未休年假总额为19天=38000÷21.75×19×2=66390.8元。
年假补偿标准按员工日工资的300%支付年假补偿,包括单位支付的员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换句话说,单位只需根据员工年假的天数每天补偿200%的日工资。
裁决结果
经审理,仲裁委员会支持请求。
上海劳动仲裁律师分析
秦属于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期工作制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公司适用不定期公司制是可以理解的。
工作时间机动灵活,工人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分配工作和休息节奏,但这并不意味着他们失去了享受年假的权利。
《职工带薪年假条例》第四条明确规定,当劳动者出现以下五种情况时,将失去当年的年假资格:
员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超过年假天数;
员工请事假20天以上,单位按规定不扣工资;
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
工作10年以下20年的员工,请病假3个月以上;
工作20年以上的员工,请病假4个月以上。
可以看出,工人是否有资格享受当年的带薪年假,主要与寒假、暑假和当年的病情有关,与工人适用的工时制度无关(浙江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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