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政策文件核对以及与人社部门的沟通,明确沪人社养发【2009】38号文已在今年8月15日终止实施,且不再延续。后续上海市如没有新政策推出,那么在上海的外籍员工的社保缴费政策将按照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16号)执行。为了帮助大家进行平稳过渡,上海劳动仲裁机构通过对政策研究、与人社部门沟通,结合相关办案经验,为大家整理实务问答如下:
Q
沪人社养发【2009】38号文终止后,企业是否必须为外籍员工缴纳社会保险?
沪38号文终止,2021年8月15日后,上海的外籍员工社保缴费政策将按照人社部16号令执行,企业应当为外籍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属于强制缴纳,企业不缴纳的后果有外籍员工社保投诉举报、劳动监察,企业需要进行补缴,还有可能产生行政处罚。但根据人社部第16号令,与我国签订社会保险双边或者多边协议国家国籍的人员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参加社会保险的办法按照协议规定办理。不强制缴纳五险。
Q
哪些国家与我们国家有社会保险双边或者多边协议?
目前我国已经与11个国家签有社会保险双边或者多边协议,这11个国家分别是:德国、韩国、丹麦、加拿大、芬兰、瑞士、荷兰、西班牙、卢森堡、日本、塞尔维亚共和国。提示:签订双边或多边协议并不代表全部豁免缴纳五险的义务,大多数国家之间免除的是养老及失业保险,有的仅免除养老保险。故对于存在社会保险双方或多边协议的国家的员工,也应当缴纳剩余的险种。具体免除险种可详细咨询社保中心柜台。
Q
缴纳社会保险的话,公积金是否也是强制缴纳?
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发的《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享有相关待遇的办法》(2012年9月25日施行)第十条规定,“可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规定,在工作地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离开该地区时,可按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或转移手续。”
政策规定为可以缴纳,而非应当缴纳,不属于强制性规范。
Q
需要缴纳的社会保险有哪些种类?如何办理?
根据人社部16号令,应当为外籍员工缴纳的社会保险种类为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也就是五险全部都需要缴纳。
国内企业招用外籍员工或接受与境外雇主订立雇用合同后派遣到境内的外籍员工,企业应当自办理就业证件之日起30日内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办理需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线下柜台进行办理。
Q
外籍员工能否以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提出离职并索要经济补偿金?
根据目前上海司法机构的审判思路与裁判口径,外籍员工和公司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关系解约理由以及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标准和前提。故如劳动合同中未约定不缴纳社保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话,外籍员工以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提出离职并索要经济补偿金难以得到支持。
建议各位聘用外籍员工的企业进行劳动合同专项设计,约定补偿与解除的条件,避免照抄了劳动合同法里的解雇和经济补偿条款,加大企业负担与损失。
Q
因公司未缴纳社保,外籍员工有哪些维权方式?
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外国人与用人单位或者境内工作单位因社会保险发生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用人单位或者境内工作单位侵害其社会保险权益的,外国人也可以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法处理。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按照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对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社会保险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章的规定处理。
Q
外籍员工能否向单位主张2011.10.15—2021.8.15之间的社会保险补缴呢?
根据目前的形式,社会保障机构暂时不会启动全局性的外国人社会保险参保情况的普查与强制补缴工作,但对于外籍员工去进行投诉,要求补缴,是否追溯到2011年企业应当从2011年开始补缴,目前存在争议,建议到企业注册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线下柜台进行专项咨询,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一旦外籍员工投诉的话,存在为外籍员工补缴社会保险费的风险,如企业需要补缴,外籍员工亦需要对个人部分进行补缴。
综上所述,对于招用外籍员工的社会保险缴纳问题,已经得到明确结论,自2021年8月15日后应当进行缴纳,笔者亦建议企业为外籍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如未缴纳,发生工伤的,企业亦需要承担工伤责任。也可能存在投诉、劳动监察等风险,也可能存在管理口径严格后,人社部门在核验就业许可时会要求公司提交社会保险的参保记录或者完成社保开户,建议企业要进行合法合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