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卖淫罪是严重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类型,针对组织卖淫的行为国家也是严厉打击的。组织卖淫罪的相关法律规定就是为了惩戒相关人员和有关犯罪行为的。那么,关于组织卖淫的法律规定有哪些?来看看嘉定律师的解答。
一、第三百五十八条(组织卖淫罪、逼迫卖淫罪、帮忙组织卖淫罪)
组织别人卖淫或许逼迫别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如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组织别人卖淫,情节严重的;
(二)逼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
(三)逼迫多人卖淫或许多次强迫他人卖淫的;
(四)强奸后迫使卖淫的;
(五)造成被逼迫卖淫的人伤、殒命或许其他严重后果的。
有前款所列情况之一,情节分外严-的,处无期徒刑或许极刑,并处没收财产。
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输送职员或许有其余帮忙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国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对于依法惩治拐卖主妇儿童犯法的看法>(2010年3月15日法发〔2010〕7号)(选录)
将主妇拐卖给无关场合,以致被拐卖的主妇被迫卖淫或者从事其他色情服务的,以拐卖妇女罪论处。
无关场合的谋划治理职员事先与拐卖主妇的犯功臣通谋的,对该谋划治理职员以拐卖主妇罪的共犯论处;同时组成拐卖主妇罪和组织卖淫罪的,择一重罪论处。明知是被拐卖的妇女、儿童而收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论处;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组织、拐骗、逼迫被收购的主妇、儿童从事乞讨、苦役,或者盗窃、传销、卖淫等违法犯罪活动的;
拐卖主妇、儿童,又奸通奸骗被拐卖的主妇、儿童,或许拐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卖淫的,以拐卖妇女、儿童罪处罚。
三、《最高国民检察院、公安部对于公安组织统领的刑事案件备案追诉规范的划定(一)》(2008年6月25日公通字〔2008〕36号)(节录)
第七十五条[组织卖淫案(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以招募、雇佣、逼迫、勾引、容留等手法,组织别人卖淫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七十六条[逼迫卖淫案(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以暴力、勒迫等手法逼迫别人卖淫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七十七条[帮忙组织卖淫案(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款)]在组织卖淫的犯法举止中,充任保镖、打手、管账人等,起帮助作用的,应予立案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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