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在《关于严格执行公开审理制度的若干规定》中规定:除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决定不公开审理的以外,离婚案件一律公开审理。当前,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一般采用不经当事人申请、法官自由裁量,一律公开审理的公开开庭制度。作者认为,根据我国民法保护公民隐私权的相关规定以及离婚案件审理实践的特殊性,应实行离婚案件不公开开庭审理制度,并予以立法规范。有以下原因:
我国大量的法律条款和司法解释都体现了国家对隐私权的认可和保护。
这一规定,明确体现了对公民隐私权的认可和保护,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0条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隐私或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并以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的,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名誉权。”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公开审理制度的若干规定》规定,“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不适用公开开庭”。隐私权作为一种受法律保护的民事权利,完全是现代法律制度的产物,是当事人主义在法律体系中的重要体现。
第二,实行离婚案件不公开审理制度是时代发展的必然要求。
伴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公民自我保护意识的觉醒,公民对个人隐私权的保护意识不断增强,要求立法加以规范的愿望空前高涨,隐私权的范围不断扩大,如公民的个人收入、通信秘密、情感纠纷等都被纳入了隐私权的范畴。
第三,在离婚案件审理的各个阶段,都有可能涉及公民合法隐私权的问题。法院调查阶段,要对当事人的自然情况进行调查,同时也要对当事人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状况、子女情况、有无婚外情、有无隐疾等个人资料进行调查,这必然涉及公民的个人隐私。比如认识方式,恋爱过程,收入状况等,尽管有些当事人对公开此类信息持放任甚至是肯定的态度,但不可否认的是,有相当大一部分当事人违背自己的意愿,不得不公开此类隐私。例如,有些夫妻是先同居,再登记,有些则是彼此原本的第三人等等。庭审阶段,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当事人提供证据,也有侵害对方隐私的危险。例如提供被对方殴打至受伤的身体照片,证明对方生病的原因的资料,证明对方有外遇的图画信等。由于双方当事人的心理素质、文化水平、法律知识等方面的差异,在法庭辩论阶段随时都有可能公开对方的个人隐私,这种情况如果发生在公开庭审的过程中,尽管已经公开,但因属合法范围,不能构成对双方当事人隐私的侵犯,但如果在旁听人面前展示,则构成对双方当事人隐私的侵犯。可以说,离婚案件几乎都是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因此,公开开庭审理离婚案件对当事人的隐私构成了严重威胁。
第四,离婚案件的不公开开庭有利于法官审理并使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离婚案件公开开庭审理时,当事人双方的亲友在场,往往会对当事人的心理产生影响,造成一些不必要的负担,使矛盾更加激化。所以在实际操作中,许多审判人员为了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往往都是控制无关人员旁听,实际上实行的是不公开开庭制度。如果能够在立法上重新明确,不仅有利于法院的审理,而且也有利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