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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内地结婚现双方均居住在原来在内地登记结婚,现在双方都住在香港,离婚诉讼该怎么处理

时间:2021-03-18 13:34 点击: 关键词:港澳同胞,上海香港离婚案,上海华侨离婚律师

原来在内地登记结婚,现在双方都住在香港,离婚诉讼该怎么处理?据最高人民法院对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所作的《关于双方当事人原在内地登记结婚,但现在都住在香港,如何处理离婚诉讼问题的批复》指出:你院一九八四年二月九日(84)粤法民字第12号请示已收悉。对于原来在内地登记结婚,现在双方都居住在香港,发生离婚诉讼的,内地人民法院可否按照我院一九八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83)法研字第26号《转发(关于我驻外使领馆办理华侨婚姻登记的若干规定)的通知》中关于华侨离婚的第三点规定,即“夫妻双方都是居住在国外的华侨,……,如果他们原来是在国内结婚,现在由于某种原因,居住在国外的华侨,由于某种原因没有被有关机关受理,双方可以到原结婚登记机关或者结婚登记地的人民法院办理离婚手续”,来解决这个问题,经我们研究认为,上述规定所指的是居住在国外的华侨申请离婚,港澳同胞不属于居住在国外的华侨,所以不宜直接引用这条规定。但是,港澳同胞和侨胞都是中国公民,在内地登记结婚后,在港澳提起的离婚诉讼,如果确实有实际困难,仍然要解决。因此,对夫妻双方都是港澳居民的同胞,原在内地登记结婚的,现发生离婚诉讼,如内地法院请求受理,内地原结婚登记地或原户籍地的人民法院可受理,并应依照《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办理。授权书和来自港澳的书面意见必须按照司法部一九八一年四月二十九日(81)司发公字第129号《关于为港、澳同胞回内地申请公证提供证明办法的通知》和一九八二年二月二十日(82)司发公字第39号《关于港、澳同胞回内地申请公证提供证明办法的补充通知》中的规定,由我所指定的港、澳地区有关机构或律师出具证明文件,方可被承认。

《华侨同国内公民、港澳同胞同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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