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离婚诉讼的提起必须是婚姻关系的一方,其他任何第三方不得作为诉讼一方提起离婚诉讼;
二、提起离婚诉讼的一方必须与被告有合法的夫妻关系,即双方必须是合法的配偶,其他关系不得提起离婚诉讼;
第三,提起离婚诉讼的一方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没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得提起离婚诉讼;
四、提起离婚诉讼的一方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离婚诉状和复印件,起诉书中必须有明确的诉讼请求、事实、理由、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及相关证据
夫妻共有财产的清单(包括财产、股票、债券等);
六、原告应提交能证明其与被告合法夫妻关系的结婚证或夫妻关系证明;
七、原告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离婚申请。
如果原被告本人不能出庭,或者认为有必要委托一人参加诉讼,可以依法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但原被告必须是满足上述要求的主体,谁也不能代理。
法院离婚程序的管辖权。
第一,对于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居住的人,对于宣布下落不明或失踪的人,对被劳动教养的人和被监禁的人提起离婚诉讼,由原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居住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军人离婚案件的管辖。
1.非军人向军人提起离婚诉讼,军人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双方均为军人,由被告住所或被告所在团级以上单位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夫妻一方离开居住地一年的离婚,由原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一年的离婚,由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在国内结婚并在国外定居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最终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五、在国外结婚定居国外的华侨,定居国法院在离婚诉讼中不受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的,应当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国内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六、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的离婚案件,由国内一方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国外向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七、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离婚案件由原告或被告当地人民法院管辖。
八、国内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不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当事人可以向国内原户籍所在地或婚姻缔结地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