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上海股东纠纷律师,上海合伙人纠纷律师
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
2、退伙人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相应扣减其应当赔偿的数额;
3、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该事务了结后进行结算;
4、退伙人在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的退还办法,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
5、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6、合伙人退伙时,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退伙人应当按规定分担亏损。
1、诉的性质。通说认为,股东大会决议撤销之诉是形成之诉、决议无效之诉是确认之诉。⑶笔者同意通说的观点。根据民法理论的观点,认为所谓形成之诉是指请求法院通过判决变更现有的某种权利义务,形成某种新的权利义务的诉讼;所谓确认之诉,是指请求法院确认某种权利是否存在的诉讼;如确认合同的有效无效。当股东会议程序违法时,经股东请求法院给予撤销后,原来的股东会决议形成的权利义务不复存在,而形成新的权利义务;当股东会决议的内容违法或违反章程时,经股东请求法院作出确认决议无效或有效的判决,这不是形成新的权利义务也不具有给付的内容,因此决议无效之诉是确认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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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诉讼主体。对于原告的资格理论界争议不大,对有瑕疵股东会决议的诉权是股东的自益权,属单独股东权,凡是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股东个人或几人联合都可行使。争议较大的则是被告应当由谁来担当的问题,理论界主要有两种争议:一种观点,即通说,认为被告应是公司;⑷另一种观点认为如果没有实体法的权益争议,则应作为非诉案件处理,因为只有起诉人而无被告;如果有实体法上的权益争议,则应分三种情况处理:“第一,如果有争议的股东大会决议使公司受益,公司可以作为被告;第二,对股东大会决议投赞成票并因此受益的股东可以作为共同被告;第三,公司董事对违法的股东会决议负有个人责任时,可作为共同被告”。⑸笔者认为这类诉讼,无论是否包含实体法上的权益争议还是程序上的争议,都是诉讼案件而不是非诉案件。根据法学基础理论知识,法的正义是指实体的正义和程序的正义,程序正义是实体正义的保证,正义的结果必须靠正义的程序的递进作为过程。没有程序的正义就没有实体的正义。一个程序上不合法的决议,不管其实体上如何合法也是缺乏公平、正义的。因此,股东大会的决议无论是在程序上还是实体上存在瑕疵,都有明确的被告,不存在程序上争议没有被告的问题。由于大股东或多数派股东对小股东或少数派股东负有诚实义务,当他们滥用表决权造成股东会决议存在瑕疵时,他们应当作为这类案件直接被告出现,而不应当是公司,当董事对违法的股东会决议负有个人责任的,可以作为共同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