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实行公司制的时间短,《公司法》的出台由于受到时代的限制并不完善,造成在实践中可操作性差,在公司法实践中,常常出现董事会违反自己的职责作出诸如违反法律、法规和章程决议损害股东和公司的合法权益现象,为了防止公司运作中侵犯中小股东权利,确实采取有效措施强化保护,让广大投资者的投资获得最佳投资利益的同时,也获得最佳保障。笔者从股东诉权方面来谈中小股东权利的保护,探讨和完善我国公司法对中小股东权利的保护制度。
一、股东对有瑕疵的股东会决议的诉权
有瑕疵的股东会决议是指多数派大股东 违反其应负的诚实义务,滥用其表决权,因此而形成的股东会决议即存有瑕疵。⑴对于有瑕疵的股东会决议,许多国家公司法为保护处于弱者地位的中小股东,当股东会决议通过但存在程序上或内容上违反法律或章程规定时,往往赋予中小股东提起撤销决议之诉或确认决议无效之诉,以求得各股东间的利益均衡。为了充分理解这种诉讼,我们先来了解多数派股东的诚实义务是什么。 分配股权,上海分配股权律师,上海股权纠纷律师
多数派股东的诚实义务在英美法系被称为控股股东的信义义务,来源于英美国家的司法实践。1843年英国枢密院的一个著名判例“福斯诉哈波特尔”案中产生了福斯—哈波特尔规则,该规则被后世学者,称为“公司事务的多数决原则”,也称为“不受司法干预原则”。依照这种原则意味着谁控制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半数上的投票权谁就掌握公司事务的决定权,少数派股东原则上必须接受大多数人的决定,也须承认公司社团成员的大多数合法地享有控制权乃商事生活的现实。严格贯彻这一原则往往造成两种不公正的后果:1、在闭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中,经营董事同时也是公司的大股东,他可以通过行使经营权来自由决定公司业务,也可以通过控制公司股东会的决议权来批准或追认他作为董事所做的任何交易,而少数派股东的利益就很难得到保障。如:以提高经营董事报酬的方式把公司的利润转归自己所有。2、在控股公司、母公司与其非全资子公司的关系中,子公司中的经营董事通常是控股公司或母公司派来的代表,他们往往受其控股公司的指使从事公司集团之间的交易,而交易价格往往是依照对控股公司有利的方式确定,这样势必会在很大程度上使得子公司的独立地位丧失,并且伤害小股东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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