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二)发起人认缴和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
(三)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四)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并经创立大会通过;
(五)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六)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五、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一)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书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工作单位证明或代理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公司董事长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三)国务院授权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募集设立的股份公司还应当提交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四)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参加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大会股东签名、盖章);
(五)公司章程(参照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内容,由发起人盖章);
(六)筹办公司的《财务审计报告》(公司发起人盖章);
(七)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八)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九)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由发起人或股东签章);
(十)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由公司董事会成员签名)和身份证明;
(十一)《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及《企业名称核准申请书》全套申报资料;
(十二)公司住所证明(房屋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期限一年以上规范的房屋租赁合同文本);
(十三)经营范围中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审批的项目,需提交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股份公司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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