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异议与执行异议之诉
执行异议包括执行行为异议和执行标的异议。执行行为异议是在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违法时,要求法院变更或停止执行的行为,是对执行程序的不服,以撤销或更正执行行为为目的。执行标的异议则是指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被执行财产部分或全部主张权利,要求法院停止或变更执行的请求。
而执行异议之诉是案外人提起执行标的异议,法院对该异议作出裁定后,案外第三人或当事人对该裁定不服且与原判决、裁定的实体内容无关的,在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起的诉讼,是以案外人执行标的异议为前置程序的诉讼。
执行异议之诉种类
执行异议之诉包括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以及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这里主要介绍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和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实际出资人执行异议之诉是民事执行过程中经常会产生的一种诉讼,在名义股东名下的股权被法院强制执行时,作为实际出资人往往会以案外人的身份向法院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
看一个简单的案例:
俞某与赵某曾签订一份《股权代持协议书》,约定俞某委托赵某以受托人的名义持有俞某对胜利公司10%的股权。(注册资本1000万)
赵某向广大公司借款100万,借款到期后,一直没有归还,广大公司诉至法院,法院判决赵某返还100万借款及利息。赵某到期未归还,广大公司遂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在广大公司与赵某借贷纠纷执行案中,执行法院冻结了在赵某名下的胜利公司10%股权。
俞某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要求中止对属于其在胜利公司10%股权的执行并解除冻结。
法院驳回俞某的请求后,俞某遂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胜利公司名下冻结赵某的10%股权
这个案例就是一个最简单的实际出资人执行异议之诉,本案中,一个最直接的争议点就是俞某能否以其是公司股权的实际出资人来对抗名义股东债权人申请的强制执行。
本人通过查询了大量的司法案例及相应的观点,发现实践中对此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称之为肯定说,另一种则为否定说。肯定说认为,隐名股东可以以其是公司实际出资人来对抗名义股东债权人的强制执行。否定说则支持实际出资人不能对抗名义股东债权人的强制执行。
肯定说认为:应当恪守“事实标准”,公平是法律始终的价值追求,不能以维护执行效率而忽视实际权益保护,实际出资人是股权投资利益最终归属者,应当优先于名义出资人的一般债权人获得保护。外观主义原则的目的是维护交易安全和对善意第三人的保护,其适用范围应局限于就相关标的从事交易的第三人。
否定说认为: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和商法的外观主义原则,名义出资人和实际出资人(又称隐名股东)之间的股权代持协议,只能约束签订协议双方,对于合同以外的第三人没有约束力。第三人有权信赖工商登记对股东的形式记载,并据此请求法院强制执行登记的股东名下的股权。故对案外人提出的异议不应支持。上海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