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也不知道明天和意外哪个先到来。如果一个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去世,他的法定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吗?这里相关法律是如何规定的呢?上海股权纠纷律师对此进行分析解读。
依据公司法划定,在公司自然人股东去世后,除非公司章程还有商定,其正当继承人能够继承股东资格。这种继承,无须公司过半数以上股东的同意。
依据注册资源来源的准绳,外国人承继内资公司股权不转变公司的注册资源来源地,不致使公司的性质变更为外商投资公司,是以,该公司股东的变换毋庸外资审批机构的审批。在正当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后,公司有义务到工商登记机关办理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一、股东资历继承的要件
《公司法》第76条划定:“自然人股东去世后,其正当继承人能够承继股东资历;然则,公司章程还有规定的除外。”这为死亡股东的合法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提供了法律依据。
我国公司法划定自然人股东的正当继承人能够承继股东资历首要基于两点思量:一是股东身份即股东资历是基于股东财产权而发生的,普通来讲其身份权应该随其财产权一起让渡;二是考虑到被继承人作为公司的股东,对公司曾作出进献,其身后如无遗言另作部署,由其法定继承人承继其股东资历有合理性,也吻合我国传统。依据该条,股东资历的承继是一种当然承继,在产生股权承继的情况下,继承人只需要证实其为被继承人的正当继承人,而被继承人是公司股东即可。除非其余股东可以或许证实公司章程有消除或限定承继产生时新股东的加入时,继承人方不克不及主动获得股东资历。是以,在审理股权继承纠纷案件中,股东资格是否能够继承,要看公司章程是否有限制性条款。如果公司章程限制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则股东的资格不能被继承,但是股权作为一种财产性权利可以被继承。在诉讼中,公司或者公司其他股东往往主张公司兼具人合性和资合性的双重性质,继承人要想成为公司的股东,须经公司过半数以上股东的同意方可,对于当事人的此种抗辩,法院一般不予认可。
二、外国人承继内资公司股权不转变公司的性质
外国人承继内资公司股权不转变公司注册资源来源地,不转变公司资源的方式,该公司仍为内资公司。《对于本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划定》第55条划定:“境内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变换国籍的,不转变该公司的企业性质”,是以,外国人承继内资公司股权,其实不转变该公司注册资金来源地,因此,公司的性质仍为内资公司,公司股东的变更无须外商投资管理部门的行政审批手续。
三、判令公司为新股东办理股权变换挂号手续
在股权承继胶葛中,惹起胶葛的缘故缘由经常在于公司抑或公司的其他股东不愿意公司股东的合法继承人成为公司的股东,因此拒绝为其办理相应的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依据《公司挂号治理条例》第34条的划定,“无限义务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去世后,其正当继承人承继股东资历的,公司应该按照前款划定请求变换挂号”。是以,在公司谢绝为新股东办理股权变换登记手续时,法院可以判令公司履行这种义务。依法继承公司被继承人的股东资格的情况下,公司有义务协助新股东办理一切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包括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的记载以及向相应的工商行政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等。
【风险提醒】
依据《公司法》划定,在公司自然人股东去世后,除非公司章程还有商定,其正当继承人能够承继股东资历。依据注册资源来源的准绳,外国人承继内资公司股权不改变公司的注册资本来源地,不导致公司的性质变更为外商投资公司,因此,该公司股东的变更无须外资审批机构的审批。
《公司法》第76条赋予了自然人股东的正当继承人在其去世后能够承继股东资历的权力。然则,因为我国是实施外资羁系的国度,本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举行投资需经响应的行政审批和挂号手续。关于外国人承继内资公司的股权,是不是改变公司的性质,是否须经行政部门的审批,公司法以及相应的外商投资立法对此未做出明确规定。在外国人继承内资公司股权纠纷案件中,能否继承应根据出资来源地进行判断,而非根据股东的国籍进行判断。
以上就是上海股权纠纷律师对于公司自然人股东去世后,其法定继承人能否继承股权的法律内容总结。如果您也有相关法律问题需要咨询,可以联系上海股权纠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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