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具体参考以下两种模式:一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处理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使用“特定关联人”一词;另一种模式使用“密切联系人”一词,指刑法修正案(7)“影响贿赂犯罪”。上海法律咨询网来讲讲相关的情况。
否定的观点认为,目前我国证券和期货市场还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法治观念、法制观念和制度观念都不健全。如果把关系密切的人纳入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的范围,可能会造成打击范围过大,在实际层面操作不容易,可能带来不良的社会影响。内幕交易司法解释采用了前一种观点。
其具体原因是:一是内幕信息知情人从事内幕交易或泄露内幕信息的现象越来越普遍,需要加大政策力度。第二,关系密切的人可以从了解内幕信息的人那里获得内幕信息,他们与近亲属有着同样的便利。此外,由于他们的身份更加保密,因此有更多的空间逃避法律。
因此,有必要纳入刑法调整的范围。第三,在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的范围上,行政法与刑法没有本质区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行政处罚案件证据若干问题座谈会纪要》第五条规定:为加强执行判决的衔接,可以参照有关儿童和其他关系密切人的规定。
第四,在身份关系方面,刑法第381条规定的与被告知内幕信息的人有密切联系的人进行内幕交易和与国家工作人员有密切联系的人使用影响的行为。在使用影响力方面有某种相似之处,援引《刑法》第388条的规定之一作为技术标准并不恰当。
而《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的规定为:“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
综合分析来看,《内幕信息交易进行司法人员解释》的《理解与适用》实际上我们只是引用了《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中“关系发展密切相关的人”这一问题表述,遗憾的是,该条中“关系管理密切关注的人”具体是何含义,至今也尚未有定论。
而至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企业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相关法律制度若干重大问题的意见》第11条提到的:“本意见所称‘特定关系人’,是指与国家管理工作研究人员有近亲属、情妇(夫)以及一些其他学生共同经济利益之间关系不同的人。”“特定关系人”与“关系更加密切的人”概念设计是否一致?答案是否定的。
首先,这部司法进行解释出台于2007年,晚于《刑法修正案(七)》出台的时间(2009年),而在《刑法修正案(七)》中才首次增加了《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的规定。其次,“特定关系人”是在司法解释中认定与国家管理工作研究人员需要共同受贿时出现的法律相关概念,其意指具有一些特定社会身份及类身份之间关系或具有发展共同经济利益不同的人。
“关系更加密切关注的人”既包括“特定关系人”,也包括企业其他与国家教育工作服务人员没有关系问题密切联系的人,即“关系有着密切的人”概念设计范围要大于“特定关系人”。行为人自己是否为“关系存在密切的人”,关键看他们对于是否应该属于“利益共同体”,是否能够具有“一损俱损”“一荣俱荣”的关系。
上海法律咨询网觉得,包括我们国家安全工作技术人员的近亲属、关系非常密切的姻亲、情妇(夫)、身边青年工作专业人员(秘书、司机)等,还包括依附或紧密围绕在国家建设工作分析人员利用身边的其他会计人员,例如保姆、发小、战友、老同学、老板等小团体人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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