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奉贤律师,我把物业围担踹坏了,又修好了。派出所
时间:2021-04-01 13:48 点击: 关键词:你好奉贤律师,我把物业围担踹坏
奉贤律师在本文看来,只有当国家工作人员对基于职务占有公共财物的下级人员享有职务上的支配权时,才可能利用职务上“主管”公共财物的权力或便利实施贪污行为。上级国家工作人员虽然对职务上有隶属关系的下级国家工作人员享有职权上的支配权,但如若后者并未基于职务占有公共财物,只是帮助前者骗取财物的,则不能认定前者利用了职务上主管公共财物的便利,因而不能认定为贪污罪。例如,在某市征用农地时,镇长E为了获得补偿款,要求村长F将他人的房屋重复登记在E妹妹的名下,并指使镇政府的相关人员确认F上报的材料,进而从市财政骗取300万元补偿款。E虽然对具有隶属关系的国家工作人员F具有职务上的支配权,但镇长E并没有也不可能主管市财政的公款;
F与镇政府的相关人员更没有基于职务占有和主管市财政的公款。既然如此,E的行为就不符合利用职务上主管公共财物的便利条件这一要件,因而不可能成立贪污罪,只能认定为诈骗罪。或许有人认为,E在取得补偿款后占有了公款,但此时已经诈骗既遂,而不属于贪污罪中的职务上主管公共财物的情形。
其次需要讨论的是“经手”公共财物的情形。不能不指出的是,“经手”的含义极不明确。在日常生活中,“经手”可能只是表示占有的辅助行为,甚至没有达到辅助占有的程度。例如,邮政工作人员G在分拣邮件的过程中,“经手”邮件的似乎也可谓“经手”公共财物,但是G在分拣过程中擅自将邮件据为己有的,并不成立贪污罪,只是成立盗窃罪。这充分说明,没有达到占有程度的所谓“经手”,不可能符合贪污罪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这一要件。另一方面,倘若行为人基于职务占有了公共财物,就没有必要使用“经手”一词。例如,国家工作人员因为出差事前从单位支出差旅费用时,该差旅费用就由其占有,没有必要使用“经手”这一概念。反过来说,即使承认“经手”公共财物的情形,也只能限于基于职务在一定时间占有了公共财物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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