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职务占有公共财物的权力 奉贤区律师事务所免费咨询
时间:2021-04-01 13:52 点击: 关键词:我有一棵树被人偷偷把树
奉贤区律师事务所免费咨询 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基于职务占有公共财物的权力(便利)或者支配基于职务占有公共财物的人员的职务行为的权力。不是利用这两种权力的行为,即使行为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也不可能成立贪污罪的正犯。因此,贪污罪中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与公共财物并不是一种简单的相加关系,而是具有内在的关联性:只有当国家工作人员基于职务占有了公共财物,或者对基于职务占有公共财物的人员处于领导、指示地位,能够支配该人员的职务行为,因而对公共财物享有支配权,进而利用了这种职务上的便利的,才能认定为贪污罪。否则,只能认定为盗窃、诈骗等罪。
例如,2009年,在“温榆河大道道路工程”拆迁征地过程中,被告人王某某利用担任东窑村村委会主任、协助乡政府从事宅基地确认等工作的职务便利,为其子王超、其弟王瑞忠违规出具宅基地确认单,骗取拆迁腾退补偿款共计210万元。检察院对王某某以贪污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判决指出:东窑村出具宅基地确认单只是认定宅基地的基础环节而非最终决定环节,仅凭宅基地确认单不能必然地认定为宅基地,是否属于宅基地最终要由乡政府予以审核确认。王某某为王瑞忠、王超违规出具宅基地确认单的行为,虽然利用了其作为村委会主任协助乡政府从事拆迁宅基地确认工作的便利,但是该行为对获得拆迁补偿不起决定性作用,其出具的宅基地确认单尚需乡政府把关,奉贤区律师事务所免费咨询 王某某并不具有拆迁补偿款的审核批准权力或者决定权力。因此王某某的该行为属于骗取拆迁补偿款,应当认定为诈骗罪,而非贪污罪。
本文赞成法院的判决。“东窑村出具宅基地确认单只是认定宅基地的基础环节而非最终决定环节”这一事实,意味着王某某并没有主管、管理乡政府的公款,亦即,王某某既没有基于职务占有(管理)补偿款,也并不对基于职务占有(管理)补偿款的人员的职务行为享有支配权。既然如此,就不能认定王某某的职务行为符合贪污罪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这一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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