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社会很多人在城市打拼多年后,都会怀念儿时农村耕作的悠闲生活。那么,如果你是城市户口,能否通过遗赠的方式得到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吗?上海房产继承律师为您进行实际案例分析。
王老伯是一个村子的村民。村里有宅基地,地上有三间北屋。王老伯有个好朋友李灿(城镇户口),经常到村里看望王老伯,表达对乡下农村生活的向往。若干年后,王老伯立下遗嘱,死后将自己在村里的三套房子和北房都给了李灿。那么,李灿根据遗赠继承宅基地上的房屋和宅基地使用权吗?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第三款明确规定:“自然人企业可以通过立遗嘱将个人信息财产赠予一个国家、集体活动或者其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此条法律规定了遗赠制度。简单说,遗赠就是被继承人需要采用订立遗嘱的方式,将其作为个人自身合法财产于死后赠送法定继承人以外更多的人。所谓中国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是指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所列的继承人,即遗产能够按照研究下列顺序继承:第一时间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部分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我国开始后,由第一选择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世界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上面也是我们学生了解到,城镇居民户籍人口子女教育可以得到继承方面取得这些房屋土地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那么这个城镇农村户籍的非亲缘关系人,是否能提供依据遗赠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呢?答案是否定的。
虽然宅基地上的房屋可以继承,但这只是对宅基地上基于血缘关系的房屋流转的一种特殊认识。 这并不意味着没有亲属关系的人可以通过遗产合法获得宅基地上的房子。 宅基地使用权具有较强的个人依赖性,这是为农民提供基本的生活资料和生活保障,实现居民拥有自己住房的目标。 因此,为避免农村房地产资源的损失,不具有村集体成员身份的非亲属不得通过遗赠取得农村房屋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
在众多的子女中,有的还是与父母同一个农民家庭,如果不分别获得新的宅基地,就不能主张宅基地的使用权。
王老伯有两个儿子,王大力和王小强。王大力早年在城市工作,获得了城市户口。王小强一直在家务农,属于农业户口,与王老伯夫妇是一家人,长期在一起生活,但村里一直没有给新的宅基地。王老伯死后,王粲大理继承了他家乡的宅基地使用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资源管理法》第六十二条明确规定:“农村发展村民一户只能自己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使用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关规定的标准。”该规定即我们现在常说的“一户一宅”。由于我国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通过资格管理是以户为单位的家庭,而户内人口结构由于生老病死、婚丧嫁娶等情况,往往都是处于流变过程之中。在部分年长幼儿家庭社会成员死亡后,由于该户尚存,宅基地使用权应当由剩余户内成员可以继续享有,原则上此时学生并不影响存在一些宅基地的继承这些问题。因此,在上述分析案例中,王小强是农业户籍,与父母之间共同居住在该宅院,且未另分得新的宅基地,故其作为该院落宅基地剩余的户内成员,有权选择继续享有该宅基地的使用权,此时宅基地使用权并不容易发生文化继承的问题。对于一个地上房屋的继承,由于中国房的一体设计原则,在宅基地使用权继续由户内成员能够享有的情况下,其他地区城镇居民户籍继承人只能就地上房屋的折算风险价值理论主张学习继承。故王大力可对王老伯遗留的房屋折算价值体系予以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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