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继承与其他继承一样,是指按照法定程序将继承人遗留的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转让给继承人的法律行为。不动产继承是取得所有权和使用权的途径之一。所谓房屋的继承是指被继承人死亡后,其房产归其遗嘱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所有。因此,只有被继承人的房屋具有合法产权才能被继承。当继承发生时,如果有多个继承人,则应按遗嘱及有关法律规定进行析产,持原产权证、遗嘱等资料到主管部门办理过户手续。接下来就由上海房屋继承律师为您讲解屋宇继承产生纠纷之后如何处理的整体知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案件概述
最高人民法院对于承继开始时继承人未暗示放弃继承遗产又未分割的可按析产案件处理的批复你院对于费宝珍、费江诉周福祥析产一案的请示呈报收悉。
1、据你院呈报称:费宝珍与费翼臣婚生三女一子,在无锡市有房产一处共241.2平方米。1942年长女费玉英与周福祥结婚后,夫妻住在费家,随费宝珍生存。次女费秀英、三女费惠英接踵于1950年曩昔出嫁,住在丈夫家。1956年费翼臣、费宝珍及其子费江搬家安徽,无锡的房产由长女一家治理应用。1958年私房革新时,革新了78.9平方米,留自住房162.3平方米。1960年费翼臣病故,费宝珍、费江迁回无锡,与费玉英佳偶配合住在自留房内,合并生存。1962年费玉英病故。1985年12月,费宝珍、费江向法院告状,称此房为费家财富,请求周福祥及其子女搬出。周福祥觉得,其妻费玉英有承继父亲费翼臣的遗产的权力,而且曾经占领、应用40多年,不同意搬出。原审在考察过程当中,费秀英、费惠英也暗示应有她们的产权份额。
2、咱们研讨觉得,两边当事人诉争的屋宇,原为费宝珍与费翼臣的夫妻共有财富,1958年私房革新所留自住房,仍属于原产权人共有。费翼臣病故后,对属于费翼臣所有的那一份遗产,各继承人都没有暗示过废弃承继,依据《继承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划定,应视为均已接收承继。诉争的屋宇应属各继承人配合共有,他们之间为此产生之诉讼,可按析产案件处置,并参照财产来源、管理使用及实际需要等情况,进行具体分割。
二、综合阐述
以协商方式处理遗产纠纷有利于家庭成员之间的和睦团结,由协商解决完全基于有关当事人的自愿行为,因此处理后不会伤害彼此之间的亲情,也有利于纠纷的迅速、彻底解决。由于以协商方式处理遗产纠纷,不需经过别人的调解,更无须诉诸法院,节省了当事人的人力、财力和时间。同时,由于协议是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的,因而能够使纠纷得到彻底解决。在协商解决时,应把握以下原则:
1、自愿原则。因为不是法定的解决民事纠纷的必经程序,只有双方当事人都同意的情况下,才能用;
2、合法原则。值得注意的是,当事人在协商处理继承纠纷时,可以放弃自己的权利,对此不能按违法对待;
3、不损害国家、社会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当事人不得为达成协议,为了各自的利益而损害国家和社会的利益,或者侵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法律保护。
在发生继承纠纷后,如有关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协议达成以后,各当事人都应当自觉遵守和履行。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再向法院起诉解决。继承纠纷发生后,经协商不成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房产继承纠纷自己不了解而需要律师服务。还请上海房屋继承律师为您做一对一的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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