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同级继承人的继承份额一般应相等。
2。在分配遗产时,应该照顾那些没有工作能力和生活中有特殊困难的继承人。
3。对被继承人负有主要赡养义务或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可以获得更多的遗产分配点数。
4。有扶养能力和条件的继承人不履行扶养义务的,遗产应当不加区别或者少分。如果继承人通过协商同意,也可以分裂。5.除继承人以外,依靠被继承人赡养、无劳动能力、无收入来源的人,或者除继承人以外,更依赖被继承人的人,可以获得适当的继承。不包括在继承顺序中。
继承人应本着相互理解、相互包容、和谐统一的精神,通过谈判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方法和份额应由继承人协商研究。协商不成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法定继承是以一定的人身关系为前提,即依继承人和被继承人之间的婚姻、血缘关系而确定的。
2、法定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和遗产分配份额,都是强制性规范,除由死者生前依法以遗嘱方式加以改变外,其他任何人都无权变更。 《继承法》对法定继承的规定如下: 第九条、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遗嘱继承是指按照立遗嘱人生前所留下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合法遗嘱的内容要求,确定被继承人的继承人及各继承人应继承遗产的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