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招聘员工时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1、企业与求职者互负告知义务
招聘市场中,求职者大多处于弱势地位,基本是企业询问求职者自身情况,少有求职者向企业询问岗位相关情况,但是根据《劳动合同法》,求职者享有知情权,同时,应聘者不如实告知、隐瞒个人重要事项情节严重的,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实务操作建议:
A.企业告知义务:为避免合同无效,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劳动者在入职时公司应将应聘工作相关情况予以告知,如: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其他劳动者要求了解的情况。
B.应聘者告知义务:如发现劳动者虚假说明隐瞒事实的情况,企业可以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但是需要有证据,所以前置程序不可省。企业应制作入职登记表,表中列明公司需要求职者回答的问题,如:最高学历、是否受到过刑事处罚等,并要求求职者如实填写并签名确认。
2、公司不应录用在其他单位尚未离职的劳动者
《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除该劳动者承担直接赔偿责任外,该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连带赔偿的份额应不低于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总额的百分之七十。向原用人单位赔偿下列损失:(一)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二)因获取商业秘密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
基于上述法律规定,如果企业录用在其他公司尚未离职的劳动者,并为其办理了入职手续,可能给企业带来巨大风险和损失。
实务操作建议:
在办理入职手续时,要求应聘者提供原单位所出具的离职证明书,避免纠纷。
3、不得扣押劳动者证件或要求提供担保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基于上述法律规定,如果企业扣押证件或收取了求职者钱财,劳动者是可以起诉要求公司对扣押的财务进行返还,如果劳动部门介入,企业还可能面临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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