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因抗拒执行法院判决结果,被依法被拘留1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本案件中的吴某在明知执法人员在执法时,不仅扰乱执法还阻碍警车通行,在执法人员多次警告后仍然阻碍执法,她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中第二条、第三条和第四条的规定。